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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的晚清样本
2018-09-29 11:45: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文基

  清代司法判例经典

  不少人认为清末腐败无能,司法也一无是处,其实不尽然。光绪九年(1883年)刊印的《增订刑部说帖》(下称《增订》),就收录了许多处理得当、精彩纷呈的案件。

  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法律、案例,给予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理,时至今日,仍然值得借鉴。特别是其中一些科学合理人性化的内容,因为符合中国国情,至今仍有参考意义。诸如犯罪存留养亲、老疾准赎,体现了司法的仁义宽恕。保辜期的设置极为科学,既界定了刑事责任,也明确了民事责任,富于启迪。官员贪贿犯罪的限期追赃与分别处理,全面周到,至今仍有可取之处。亲属相为容隐,妥善平衡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亲情的矛盾,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就对此予以采纳,禁止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

  印刷技术的提高,使得案例编纂突飞猛进。刑部说帖,因为制作主体是国家最高司法部门——刑部,独树一帜。但原有《刑部说帖》所收案件到同治九年(1870年)戛然而止。而审判中参考案例,则与时俱进,以最近、最新的案件最有参考价值。增订版查漏补缺,共收录了96种类型的359个案件。不论准许、更改、发还重审,说帖都依据律例、案例,具体分析,充分论证,畅所欲言,有理有据,堪称经典权威。

  中国古代虽然司法案例众多,但留传最多的是一些破案传奇,真正原汁原味的司法案例保留下来的寥寥无几,清朝以前更是凤毛麟角,确凿有据的审判文书尤其屈指可数,《刑部说帖》因此更加珍贵。

  当然,也并非全部案件都是具有参照意义的案例,只有经刑部核准报皇帝钦批、作为“通行”颁发各地的典型案件,才能参照适用。如今,我国审判人员与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并非所有的生效裁判都具有权威性与指导作用,只有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定公布的指导性案件,才具有指导作用。

  一般来说,在律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案例就失去了参照意义,似乎不用编入,但《增订》却反其道而行之。姑(婆婆)因奸将媳致死灭口,后来为亲姑、嫡姑、继姑拟定了专条,而该书在已有新规定的情况下,仍将起初亲姑、嫡姑、继姑比照亲母、嫡母、继母办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说帖予以收录。原因是这些案例比拟恰当、论证允协,可以作为在律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分析裁判的参照。正如该书凡例所说“俾折狱者得以触类旁通、免致拘泥”。可见,该书不仅重视说帖的收录,更重视司法者分析裁判能力的培养,防范墨守成规,力求触类旁通,可谓独出心裁、别具一格。

  在案件审理中参照已有案例,前提条件是所审案件与已有案例具有共同点。但何谓相同相似,理论上说起来容易,办案实践中认定起来难。案件五花八门,扑朔迷离,准确认定两个案件相同相似,确非易事。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抽象性包括在具体性之中,《增订》中所收案例,就从具体案件中抽象出法律要点与审理要点,以此为标准,将待审案件与已有案例进行严格比较,认定其是否具有相似性,能否参照适用。此举体现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到感性认识的逻辑推理过程,富于启迪。而其剥茧抽丝所提取的审理要点,正好就相当于今天“两高”公布的指导性案件的“要旨”。

  同样的法律条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孰是孰非,莫衷一是,这就是困扰司法者的法律理解适用问题,今天仍是司法办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此,该书说帖在案件分析认定中,每每结合案件实际,限定案件门类范围,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论证,真可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此分门别类,区分异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失为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的灵丹妙药。这也启迪我们,法律有的是普遍适用的,有的则只在特殊范围内适用,不容混淆。对此,适用原则是特殊法优先,一般法补充。为便于准确理解法律,应该树立法律门类概念,划清界限、范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保对法律的正确理解适用,确保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增订》的副标题是“附通行条例”。顾名思义,该书的显著特点是“法律条文+典型案例”。该书名副其实,将律例条文与通行案例紧密结合、浑然一体。事实胜于雄辩,“法律条文+典型案例”,两条腿走路,不仅是《增订》的优势与特点,也是我国司法从古到今的优势与特点。

  清时,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依然有案例指导制度,案例依然在发挥作用,熟读刑部说帖等案例汇编成为研习法律的不二选择。今天,我们在成文法为主的基础上积极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并非空穴来风,也并非完全借鉴外国的舶来品,而是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基础。

  因为同治九年将从前通行纂成条例,《增订》收录了同治九年前后到光绪年间颁布的条例。该书说帖,在对律例进行分析解释时,每每援引该条例制定时的奏折,依据其提请制定的背景,准确分析条文的真实含义。正如该书凡例所说“俾由此溯流穷源,既便检查,亦免误会”。这就类似于我们今天法律解释中的背景解释法,依据法律制定的背景、草案说明等,对法律条文含义作出准确合理的解释,富于启迪。

  “通行系律例内所未备载,或因时制宜,或随地立法,或钦奉谕旨,或奏定章程,均宜遵照办理者也。”可见,通行是说帖中的另类,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司法部门办案时必须参考的法律依据。各地在案件办理中,因为法无明文规定,频频报请刑部针对具体案件出台新规定。对此,刑部结合案件实际,或查漏补缺,从善如流,或分析论证,婉言谢绝。我们今天法律、司法解释的制定也有类似问题,必须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既不能无法可依,也不能重复矛盾,确保科学立法、制定良法,切实可行。

  如何践行依法办案?怎样证明是依法办案?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如何确定?寻根溯源,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就是办案依据。《增订》堪称典范,共同特点就是每个说帖都开宗明义,首先列举律例条文、通行案例,然后才言归正传,进入审理的案件本身,先叙述案情,再依据律条、案例,将所办案件针对法律条文进行比较分析,由此水到渠成,顺理成章,作出的处理结论自然合情合理合法,科学权威,令人信服。无巧不成书,刑部的说帖结构,其实也正好符合“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逻辑结构,符合我国成文法的司法传统与广大群众的认知习惯,增强了法律文书的说服力与公信力。

  刑部说帖,长短不一,短的只有百余字,长的多达数千字,长短繁简完全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没有争议则一笔带过,争议较大则浓墨重彩,不厌其烦,详尽分析为何维持原判、为何予以改判、为何发还重审,堪称法律文书繁简分流的典范,对于今天加强法律文书说理不无启迪。

  以史为鉴,《增订》启迪我们更好地继承传统、公正司法。法律具有继承性,我们不能割断历史,也无法割断历史。只能全面掌握、辩证扬弃,撷取古代司法、案例的精华,古为今用,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司法,使之更加适合中国国情、健全完善、公平合理、令人信服。

  (作者单位:甘肃省民勤县法院)

  编辑:臧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