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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出70万,我出80万”这套房子归谁
2022-09-14 16:2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双方都请求法院把两人名下唯一一套价值160万的住房判给自己,女方潘女士则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愿意补偿对方80万元,男方倪某主张如房屋归其所有愿意补偿对方70万元。

  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准予倪某和潘女士离婚;两人领养的女儿萌萌(化名)随女方共同生活,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共同房产归潘女士所有,潘女士支付倪某房屋差价款80万元。

  疑妻有外遇 矛盾激化

  2003年,潘女士和倪某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3月,双方在如皋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倪某招婿至潘女士家共同生活,双方未有生育。2008年,双方共同收养一女取名萌萌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2018年1月,潘女士、倪某共同购买了如皋某小区商品房及车库并装修入住。

  为了持家度日,婚后倪某外出长期在上海务工,常年难得回一次家,潘女士则在当地一家电机公司做会计,两人聚少离多。倪某原以为日子就这样不温不火,却不承想第三个人的出现打破了这份平静。

  2019年10月的一天,因为工地不太忙,倪某就想回家小住几天,他准备偷偷回去给妻子一个惊喜,事先就没告诉妻子他要回去,因为班车晚点到家已经九点多,他拿出钥匙悄悄开了房门却感觉有点不对劲,妻子正在和一个陌生男子有说有笑地在厨房里吃饭,女儿则一人在自己的房间里做作业。倪某再回顾四周,发现家里还有陌生男子的鞋子、衣服、快递盒和汽车钥匙等个人物品。

  倪某怀疑妻子有了外遇,咆哮着冲上前就要开揍,但妻子却从中间拦住了他,并让该男子快点离开。倪某气急之下顺手打了妻子一个耳光,潘女士捂着脸跑回了娘家。两人因此产生缝隙,从此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潘女士不堪其烦,遂带着女儿回娘家长期居住。上述房产倪某独自居住,双方一直分居至今。

  起诉于法院 婚姻破裂

  2020年3月,倪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如皋市法院要求与潘女士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倪某要求离婚请求。此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双方的婚姻再次走上了尽头。2021年12月,这次是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倪某离婚。

  法庭上,倪某同意离婚,但辩称潘女士在家中留宿异性朋友,在家里也发现该男子的多个物品。潘女士和该男子之间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潘女士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过错,故其应当向作为无过错方的上诉人进行损害赔偿,具体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过错程度,其应予多分,潘女士应当少分。

  对此,潘女士则辩称,倪某并未能提供其与他人之间的暧昧信息、电话、照片、开房记录等证据,仅提供案外人在其家中的证据及快递盒、汽车钥匙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出轨行为。当天因家中插座需要移动位置而请了异性朋友帮忙,女儿也一直在家。原告无端猜忌,由此发生矛盾,要求多分财产的目的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案件审理中,潘女士要求女儿萌萌随其共同生活,女儿亦书面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倪某则表示尊重女儿的选择。同时,双方一致确认两人名下的上述房产(含室内装潢及家具电器等)现价值共计160万元。

  70万与80万 房产归谁?

  庭审过程中,两人均要求上述房产归其所有,都愿意给付另一方差价。但倪某又表示如房产判归其所有,其仅同意折价补贴潘女士70万元,如果超出70万元则放弃房子的所有权。潘女士则表示,愿意按房屋实际价值折价对倪某进行货币补偿。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倪某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善。潘女士现另行起诉离婚,审理中虽经调解但双方确无和好可能,且倪某本人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离婚,故法院衡情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潘女士要求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养女萌萌一直长期随潘女士共同生活,庭审中其本人亦书面表示仍继续随母亲共同生活,倪某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潘女士、倪某离婚后女儿仍随潘女士共同生活为宜。结合潘女士、倪某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酌定由倪某每月负担子女生活费900元,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由两人各半负担。

  离婚后,两人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对涉案共同房产的分割,在双方均主张该房屋的前提下,应按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且潘女士竞价出价远高于倪某,故涉案房屋以归并潘女士所有为宜,由潘女士折价补偿倪某80万元。对倪某抗辩主张潘女士存有重大过错要求财产对其不分或少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倪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孙国祥介绍说: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本案中,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潘女士在长期在当地生活,离婚后女儿也随其一起生活,同时双方对房产实际价值认识一致,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且潘女士竞价出价明显高于倪某,故法院将房产判归潘女士所有,潘女士支付给倪某房屋分割款80万元。

  孙国祥法官特别指出,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除了遵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外,还要根据待分割财产的具体状态、性质和用途等属性,尽量使财产在双方间的分配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不损害财产的效果和经济价值。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