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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者”变身公益守护者
2022-07-24 11:3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7月12日,江阴市法院发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人宋某参与共计32个工作日的公益劳动,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清偿其因盗伐林木造成的林业资源相关损失。

  2021年1月18日,宋某和汤某在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新浮山水库附近搬运盗伐的树段时,被公安民警发现,但他们迅速逃离了现场。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电动三轮车、大衣、手套、电锯等物。很快,宋某和汤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年过六旬的宋某伙同汤某,多次使用电锯等工具,擅自砍伐防护林的树木共60株,合计材积约9立方米。宋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汤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经评估,宋某、汤某应承担补种榉树、朴树苗木合计180株,或者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3万余元。

  2021年12月7日,该案移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坛区检察院立足“食药环资”办案团队一体化办案的优势,一方面,通过提前介入等方式推进诉前磋商,积极能动司法,考虑到被告人宋某家庭经济困难,确无赔偿能力,便主动与相关部门及当地村委会沟通,设计可履行方案,由汤某支付7000元,剩余生态修复费6330元由宋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与两被告人初步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中,把被告人是否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作为量刑参考;另一方面,倾力追赃挽损,该案中被盗伐的防护林属于国有财产,办案团队通过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公益监督人”的监督模式,制定“公益损害赔偿金+劳务代偿”协议的公益诉讼生态资源损害修复模式,有效解决生态资源损害修复执行难问题,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2022年6月8日,由金坛区检察院提起的宋某、汤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阴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庭前,法院就该案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经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因犯盗伐林木罪,宋某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汤某被判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调解协议自2022年6月10日至7月9日公告后,法院下发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宋某以劳务代偿将于12月31日前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村委会验收。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公益损害人履行生态资源修复责任,实现尽早修复生态资源的公益诉讼初衷,体现了社会治理优化解决。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