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时,就涉案4人使用“吸螺机”捕捞螺蛳依法提起公诉。
30岁的陈某有一条渔船,3年前,他曾因为没有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被渔政监督部门行政罚款2000元,此后,这条船就一直“赋闲在家”。后来,陈某结识了张某,两人闲聊时,张某告诉他一条“生财之道”:“如果你有螺蛳、蚬子等水产品,有多少我收购多少。”
陈某一听,心动了:“河里螺蛳这么多,岂不是找到了发财的好机会!”他先托人买了一台“吸螺机”,考虑到自己没这方面的经验,他又雇了两个工人,一切准备就绪,陈某开始四处寻找适合的水域。
为了避人耳目,陈某等人一大早就把船偷偷开到盐城市蟒蛇河,第一次就捕获螺蛳、蚬子等水产品8000多千克。
张某也说到做到,明知陈某使用被禁用的“吸螺机”捕捞,仍以近2万元的价格全部收购这批水产品。
尝到了甜头后,陈某开始疯狂捕捞。连续一个多月,他们共捕捞螺蛳、蚬子等水产品近78吨,获利超过10万元。直到有一天他们在非法捕捞时,被巡查的渔政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并扣押船只。
“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认为该刑事犯罪案件可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便将线索移送给公益诉讼部门,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该案承办检察官说。
经江苏省内陆水域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使用的“吸螺机”为“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渔具”。江苏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技术专家评估认为:“非法捕捞螺蛳、河蚬,不仅直接导致底栖动物资源减少,同时会对水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和食物网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危害水生态安全。”经过评估,陈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水生生物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价值超过32万元。
最终,陈某等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连带赔偿因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3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