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因为自身经济条件较差、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可否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陈某(女)与田某(男)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因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经常争吵、难以调和,陈某于2023年向泗阳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陈某时隔一年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田某答辩,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即便判决离婚,因自身身体状况不佳,陈某应向其支付一定的生活扶助费用。
对此,陈某则认为自己已经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净身出户”,相当于是对田某的一种补偿,不同意再支付扶助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发生争吵,陈某曾诉至法院,后双方未能和好,现陈某再次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对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放弃分割,双方均不要求法院处理,故该案不予理涉。经有关部门评定,被告田某构成残疾,相对欠缺劳动能力,其享受一定的保障性补贴,但补贴数额不高,难以抵抗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变故。因此,结合双方收入情况,判决陈某一次性支付田某经济帮助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