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该案中,四人以自用的名义租赁汽车,而后连夜将租来的汽车转手抵押卖钱,用于个人消费。
“据四人到案后交代,这种作案手法在他们老家较为常见,但在常州仍是较为新颖的作案方式,汽车租赁商需谨慎甄别。”承办检察官助理张泽良说。
2023年6月17日,韩某、董某、刘某甲三人从外地抵达常州,通过线上平台联络到位于新北区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表示要租赁一辆奔驰E260汽车,租期一周。三人抵达门店,该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小刚(化名)查看了几人的驾驶证与身份证,在韩某缴纳8000元押金与3000元租金后,与他们签订了租车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仅允许在常州市内驾驶车辆,不得擅自将车辆驶出常州。
当天晚上,韩某等三人取车后,连夜将车开往宿迁,经王某介绍,于次日凌晨,将租来的车以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刘某乙。
2023年6月18日,通过调取车辆上的GPS定位,小刚发现租赁给韩某等人的奔驰E260汽车正位于宿迁,尝试与韩某等人联络无果后,小刚怀疑车辆可能出现了状况,便与朋友连夜赶往宿迁,根据定位找到了汽车,并从刘某乙处得知自己公司租赁的汽车已被韩某等人抵押。为赎回车辆,小刚向刘某乙缴纳了5万元赎金。随即,小刚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2023年7月4日,一直努力追回损失的小刚与朋友找到了韩某,并把韩某带至公安机关。经审查,公安机关于2023年7月6日正式立案。2023年7月11日,董某主动投案自首,刘某甲、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据韩某到案后交代,经事前预谋,韩某、董某、刘某甲、王某四人计划以“名租实骗”的手段,将租来的汽车抵押获利,用于个人花销,抵押后也不准备将车辆赎回归还汽车租赁公司。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韩某、董某、刘某甲、王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董某、刘某甲、王某系共同犯罪。
2023年11月30日,新北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韩某提起公诉,2023年12月19日,法院依法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24年7月23日,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董某、刘某甲、王某提起公诉,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