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我能天天在工地盯着,工程再也没有返工。现在正紧锣密鼓施工,落后的工期也慢慢追回来了。”7月29日上午,宿迁经开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电话回访时,宿迁市某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景某兴奋地说。
2023年2月,景某因协助企业负责人伪造印章、完税证明,制作虚假材料骗取建筑企业施工资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判决生效后,景某到其居住地某镇接受社区矫正。凭借多年工作经验,景某被一家建筑公司聘为管理人员,负责邻县一项目现场管理。
出于施工管理需要,今年5月份起,景某多次提出外出申请。司法所审查后也多次批准了景某的外出申请。尽管如此,景某还是遇到了烦心事。某次施工现场发生紧急情况,他来不及履行外出申请手续,没能及时赶到现场处理,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仅他个人要承担1万多元损失,工期进度也因此耽搁。
宿迁经开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李学兵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发现了景某的情况。矫正对象跨市、县活动需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但是景某因工程项目需要,需经常往返于矫正地和邻县,每次都履行申请程序,确有不便。
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如何既保障涉企社区矫正对象正常经营,又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呢?李学兵调取了景某案件卷宗,与其谈话,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其平时表现情况。
根据调查,李学兵认为,景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再次违法犯罪风险小,并且所在公司出具的项目招标材料、中标合同、委派证明等能够证实景某需要常态化、高频次地到邻县工地处理业务。同时,景某之前外出地点集中在工地及附近,往返路线固定明确,交友生活简单,便于监管。因此,检察机关认为,可以批准景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景某的情况并非个例。为实现社区矫正和企业发展两不误,宿迁经开区检察院与三家司法行政机关会签《关于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职能依法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涉企对象范围,简化申请审批流程,细化监督管理措施,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生产经营“解压松绑”。
文件会签后不久,7月25日,景某被批准在3个月内可以自由往返邻县,不再需要重复请假。在此期间,司法所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和手机报告等技术手段核查掌握景某动态,严格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