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初的一天,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收到了一封申诉信:“贷款是我母亲办的,上面显示我是共同还款人,可那时候我才16岁,还在上学,根本不知道车辆贷款的事情,更别说到现场签字了。”申诉人小戴借着信诉说着满腔委屈:“现在准备买房,却发现自己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无法向银行贷款。”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调取了相关案件材料,询问了当事人。经查,2016年2月,小戴的母亲常阿姨想买车从事网约车工作。在销售人员张某的极力推荐下,常阿姨签下信用卡贷款合同,贷款9万余元购车,并应银行要求提供了刚满16周岁女儿小戴的信息。合同签订后,常阿姨却并未如约提到车,张某也不知所踪。2017年6月,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常阿姨及小戴偿还贷款及利息,作为关键证据的贷款合同“共同还款人签名”处确有“小戴”签名。最终,法院缺席判决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并将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整个诉讼过程中,小戴因抑郁症辍学,常阿姨带着小戴四处打工、就医,并不知道银行提起诉讼及执行的情况。
检察官对“共同还款人签名”处“小戴”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发现该签名字迹非小戴本人笔迹,且小戴彼时刚满16周岁,不具有承诺共同还款的能力和真实意思表示。2023年11月,海陵区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2024年2月,经发回重审,原告撤销了对小戴的起诉。同时,该院还分别向法院执行部门及原告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小戴,帮助其恢复金融信用。2024年4月,法院及银行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完善了银行共同借款人身份信息识别系统,堵塞未成年人承担贷款责任的漏洞。
时隔7个月,小戴终于成功办理了银行贷款,买到了心仪的新房。(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