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遮挡的井口内竟是企业偷排污水的通道!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通过实地勘察,敏锐发现企业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废水,遂通过追加认定犯罪情形,精准有力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苏州某公司主要从事轨道交通相关设备维修工作,在未经排污许可的情况下,将日常清洗设备产生的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排放于厂区空地。2021年11月,在接到环保部门线索移送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经鉴定,采集的废水样本中含有铬、镍等重金属污染物,其中铬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今年3月,该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核实污染情况,检察官前往涉案公司实地勘察排污现场,位于清洗设备作业区不远处的一排窨井盖引起检察官注意,其中一个井盖露出一条缝隙,井口满是废水流过的斑迹。经询问,检察官了解到该井口是厂区的预留排水口,井口留有缝隙是为了方便废水更快排放。检察官通过调取公司基建竣工图、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笔录和执法记录仪影像等,发现该井口平时用井盖遮挡,没有外连管道和防渗措施,废水流入后将直接渗入土壤,排污方式符合“以渗井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情形。
6月,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公司、曹某等3人提起公诉,并对被告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重金属严重超标”情形外,追加指控其“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近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公司罚金5万元;判处公司主要负责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禁止曹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判处公司主管顾某、员工李某相应刑罚。
在追究刑事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同步履行公益守护职责,委托专业机构对该公司排污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并联合环保部门商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公司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该公司自愿承担修复环境责任,承诺于明年6月前完成土壤污染修复工作。协议签订后,该公司支付修复保证金32万余元,计划于12月启动修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