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是现代社会人们转移及分散风险的重要方式。倘若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付,进而弥补遭受的损失。在意外险的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损害发生最直接的原因认定赔付责任。近日,苏州吴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死亡与意外事故无关从而拒绝赔付的案件。
一天,村民老李在家中不慎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一周后,老李接受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谁知几天后,老李出现了突发脉氧下降、神志不清、肺部感染等病况,立即转入EICU治疗。但是由于病情过于危重,老李还是离开了人世。
老李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给村民们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载明的保障内容包括6万元每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此份保险的条款载明,身故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该份保险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为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老李家属得知有这份意外身故保险,便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面对老李家属的索赔,保险公司却认为老李的死亡与其摔倒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老李死亡系其自身基础疾病以及手术后病情恶化造成,故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认定事故原因时应当遵循近因原则,如果引发损害结果的决定性、有效性原因系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近因,是指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确定近因后,再判断该事件是否属于承保范围,进而认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本案中,老李生前于保险期间内摔倒致右胫腓骨骨折并入院接受手术治疗,从老李的病程来看,其死亡系多个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结果。前因是其不慎摔倒致骨折,后因是其术后突发脉氧下降,出现肺部感染等严重病况。无证据证明在老李医疗过程中发生了足以中断前、后因,并可作为独立原因的介入因素时,后因是前因的合理延续或直接的必然结果,则前因属于近因,即老李的摔倒系对其死亡起到决定性、有效性的直接原因。
关于保险公司抗辩老李存在较多基础疾病的问题,老李的基础疾病仅是影响其术后恢复或易于发生术后风险的因素,并非造成其死亡的决定性因素,现有证据也未体现老李的死亡与其基础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老李的不慎摔倒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该事件属于案涉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保险公司已履行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