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甲系一名交通警察,其弟黄某乙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乙为逃避处罚,让开车紧随其后的朋友肖某(女)到现场为其顶包,并将此情况电话告知了黄某甲。黄某甲询问其弟驾驶座椅位置与开车人体型是否一致,驾驶位气囊上有没有血迹等情况,并利用交警身份联系事故停车场负责人,以到事故车内拿手机和物品为由,带其弟黄某乙和肖某、程某一起进入停车场,由其弟黄某乙等人改变事故车辆内部状态,伪造成肖某驾车的情形。经举报,黄某甲被立案侦查。
【评析】
针对本案中黄某甲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甲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甲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主体要件上看,构成徇私枉法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所谓“枉法”指的是执法人员为了私利或者某种企图有意歪曲或破坏法律。歪曲和破坏法律的前提要有适用法律的权限,即行为人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等刑事追诉权,并利用这些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违法行为。从这个角度讲,徇私枉法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具有刑事追诉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构成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限于司法工作人员,也不要求具有刑事追诉权。本案中的黄某甲作为一名交警,系司法工作人员,负有查禁交通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但并不具有其弟刑事案件的刑事追诉权,不是“枉法”的适格主体,不符合徇私枉法犯罪主体要件。
从客观行为上看,徇私枉法罪客观表现是,行为人在侦查、检察、审判等工作中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玩弄诉讼程序,曲解滥用法律,以“合法有据”的法律程序或者手续掩盖犯罪事实,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在,为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本案中,黄某甲利用其交警身份进入事故停车场,并借故支开停车场负责人,为其弟黄某乙等人提供伪造证据的便利条件,符合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助其逃避处罚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