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持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村民委员会推荐书等材料至某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段某,村(居)委会推荐的自然人能否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并予以会见?
笔者认为,村(居)委会可以认为是广义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并予以会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村(居)委会应该被认为是广义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
首先,村(居)民委会是相对独立的农村、城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其次,村(居)委会的职责是依法办理本村(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第三,村(居)民委会为本村(居)集体和村民谋取利益,经村(居)委会召集人员或召开村(居)大会集体研究决定。因此村(居)委会可以解释为广义上的单位的范畴。因此村(居)委会推荐的自然人在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经法院、检察院许可,可以担任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辩护人,并与其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