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察官来说,在审查判断服刑人员是否悔改时,不能仅仅审查监狱提交上来的书面材料,更要注重实质性的审查和独立的判断。
一个把违规当成家常便饭的服刑人员,如果顺利获得减刑,必然会引发巨大的社会舆论,因此即便其在考核截止前6个月内无违规违纪行为,也不能排除其存在“积极”表现以争取减刑的功利性目的,综合考量不能认定其具有悔改表现。
让幡然醒悟、浪子回头者能够通过减刑,尽早的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而对于那些经过狱内改造仍不思悔改的服刑人员,检察机关就是监督他们承受应有刑罚的最后一道屏障。
刑事执行检察是坚守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今天,请听洪泽湖地区院刘泰然的讲述:
这样的他能减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