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6日,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张大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大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受贿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大勇利用其担任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分指挥部总指挥,霸王举鼎商业圈集中整治经开区指挥部总指挥,青海湖路小学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等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73482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大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大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监察机关掌握被告人张大勇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留置期间张大勇交待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张大勇收受吴坤所送人民币3万元,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