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兜底式”借款诈骗行为 的辨析与认定
2021-10-25 16:3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陈某系国外高校留学生,家境殷实,喜好网上赌博,曾欠款百万,由其父母代偿。2020年6月,因疫情回国后,与高中同学刘某来往密切,其便以帮刘某代购苹果手机、做项目、朋友回国需要隔离费等名义,陆续“骗取”刘某钱款共计90余万元,用于个人赌博和消费。每次借款成功后,陈某又会偿还之前部分欠款,共计36万余元。因陈某欠款过多无法偿还,刘某便找其父母要求代偿,因双方未达成一致,刘某选择报警,后陈某父母将欠款全部还清。本案争议焦点: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够成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陈某从一开始就欠缺不法所有的意图,作为债务人,其并没有真正想欠债不还,其认为在自身偿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其父母可能会代偿。此外,陈某在借款过程中陆续偿还债务,并没有欠债不还的意思。具而言之,在自身给付能力欠缺的情形下,陈某给付意愿一直存在,从借款后偿还部分钱财,到后期允诺偿还,都没有积极躲避、逃跑、隐匿等行为。因此,可以看出陈某在主观上,虽然有取得财物的故意,但并没有完全排除刘某的占有,使其无法受偿的故意,该积极欺骗行为也就自始欠缺“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而难以成立犯罪。

  本案被害人肯自愿大额借款给陈某,不仅在于双方亲密的好友关系,也包含了双方特别的信赖关系。这种关系是因为刘某知悉陈某家境殷实,其父母具备代偿能力。事实上刘某在陈某无法还款的时候,便向陈某的父母要求代偿,这时候陈某的父母是协商还款,而不是直接拒绝。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刘某虽然对借款的用途有错误认识,但是对借款的债权取得,以及该债权的实现并没有陷入完全的错误认识。最终陈某的父母也履行了债务,被害人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的损失。所以说,这种特别信赖关系是“兜底式”承担法律义务的另外一种表述,即陈某虽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是刘某并非基于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而是主要基于“兜底式”法律义务承担的“特殊信任关系”而处分财产,而且陈某在“兜底式”法律义务承担方面也没有欺骗刘某。

  陈某以虚构的代购苹果手机、做项目、朋友回国需要隔离费等理由为欺骗手段骗取借款用于赌博,仿佛升高了债权人借款风险,但被害人刘某深知陈某家庭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刘某知道陈某所欠债务能够被完整地履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刘某的借款的偿还可能性并没有超出刘某的预期风险。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