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蕴红楼之十五■ 末日判决书
2018-02-26 09:11: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未然
    “开到荼蘼花事了”,贾府盛极而衰,最终迎来了自己的家族末日。第107回,北静王亲自宣读了一份对贾家的判决书,这也是贾府被查抄的直接依据。那么,其中指控贾府的罪名有哪些,贾府为此须负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在这份判决书中,贾赦涉嫌两项指控:一曰“交通外官”;一曰“恃强凌弱”。按照我们现在的认识,官员也属于公民,相互间的交往完全是一种正当权利。然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传统社会则不然,实行“一人之治”的皇帝对下属总有一种深刻的怀疑和不信任感,唯恐众人结党私营,实施一项对自己不利的“集体行为”,因此,想方设法限制、阻断官员间的私下沟通和交流。反映在制度上,清律规定:“凡内、外官员除系至亲好友世谊乡情彼此往来,无庸禁绝外,如外官赴任时,竭见在京各官,或至任所差人来往交接者,革职。其在京各官与之接见及差人至外官任所来往者,亦革职。”
  基于此,像贾家、甄家这样的“老亲”“世交”间的亲友情往来,法律给予谅解和宽容,除此之外,在京官员和地方官员的私下交往被法律严禁。贾赦作为在京官员,与地方官员频繁往来,确有触法嫌疑。然而,从这份判决书来看,贾赦辩称:他们之间,“系姻亲来往,并未干涉官事”。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交往完全是属于合法范围内的事情,且这一口供也得到了认可,因此,“交通外官”的罪名虽然严重,但这项指控本身并不成立。
  再说“恃强凌弱”。实事求是地讲,在石呆子案这件事情上,贾赦其实没有什么责任,真正的责任人是贾雨村。第48回,由平儿和宝钗的对话,我们得知,闻得石呆子有上好的古扇,贾赦的第一反应并不是直接去抢夺过来,而是吩咐儿子贾琏去高价购买,并明确说明:“要多少钱给他多少钱。”即便石呆子打定主意不卖,贾赦也只是“没法了,天天骂二爷(贾琏)没能为”。由此,我们看到,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贾赦其实没有一点作威作福的样子。他完全是把自己摆在了一个普通民事主体的位置上,想与对方完成一次物品交易,只是他发出了“要约”,而对方却没有“承诺”。即便如此,他也没有利用自己的权势,强买强卖,甚至像薛蟠抢英莲那样直接抢夺过来。他完全有能力这样做,可是他并没有这样做,他充分尊重了石呆子对那些值钱的古扇的所有权或主观意愿上的“意思自治”。
  扇子之所以到了贾赦的手里,是由于贾雨村听得这一消息,凭其敏锐的嗅觉,认定这是一次难觅的政治投机机会,于是,“便设了个法子,讹他(石呆子)拖欠了官银,拿他到衙门里去,说所欠官银,变卖家产赔补,把这扇子抄了来,作了官价送了来”。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贾雨村抄石呆子的扇子并非出自贾赦的授意或某种暗示,而是完全出自他自己的本意,在此,贾赦其实是处在被动的状态。在这件事情上,石呆子毫无疑问是非常冤枉的。可同样冤枉的还有贾赦,他并没有实质性过错,却要为此背负“恃强凌弱”这项“莫须有”的罪名,被除以“流”罪,“发往台站效力”。
  贾珍的问题是“私埋人命”。这一项罪名也非常不妥。尤三姐系为情自杀,并非他杀,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没有确定性地规定死者家属须告知官府,否则即为犯罪。即便今天,也是如此。与之相较,尤二姐、司棋等人也系自杀,围绕着入殓、埋葬等后事的处理,同样也没有官府的人参与。例外的是第44回,鲍二家的自杀,贾琏“将番役仵作等人叫了几名来,帮着办丧事”。这里,贾琏之所以把番役、仵作叫来,并不是履行所谓的告知义务,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吓唬死者亲属,防止他们诉讼生事、以免暴露自己与死者通奸的恶行。而番役、仵作参与进来,也不是履行什么工作职责,而只是帮着贾琏料理丧事,算是一种“友情出演”的活动而已。退一步讲,即便在尤三姐的后事料理上,贾珍等人没有尽到通知官府这一义务,那么,如果仅是存在程序性违法的情形,就处以贾珍“派往海疆效力赎罪”的责罚,这个判罚明显也太重了。事实上,清律中确有“私埋人命”的规定,其内容是:
  “差役、奉官暂行看押人犯,有在押身死者,无论有无陵虐,均令禀明本管官,传到尸亲,眼同验明,不得任听私埋……至差役私押毙命之案,应令禀请邻封州县,传到尸亲,眼同验明究办。若有私埋匿报以及一切凶徒挟仇谋财致毙人命私埋灭迹者,经尸亲告发之后,如业将致死根由究问明白毫无疑义,而尸伤非检不明者,亦即详请开检,按例惩办,均无庸取具尸亲甘结。”
  很明显,这一罪名属于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它主要是针对衙役、仵作等具体的案件承办人员而言的,意在规范他们的办案行为,防止其在执法活动中挟私报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贾珍世袭三品爵威烈将军,而这里却给他按上一个衙役、仵作、牢头才能够触犯的罪名,这是非常荒唐的。进一步的判决书中,“贾蓉年幼无干省释”这句话也非常令人不解,我甚至一度怀疑,作出这份判决的皇帝是不是错把贾蓉误认为贾兰,要知道,此时贾蓉完全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媳妇都已经娶过两次,先是秦可卿,后是胡氏,怎么会被认定为“年幼无干省释”呢?这不能不说有些出人意料。
  由此看来,针对贾府的审判,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升级版。作为当时的“最高大法官”,皇帝的司法水平其实和葫芦庙里的门子一样,没有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而是稀里糊涂地认定事实,又稀里糊涂地进行判决,从而得出了一份近似荒诞的判决书。虽然贾府据此被抄,然而,我们没有找到查抄贾府的任何一条法定根据。
  编辑:臧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