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保外就医,本是人道主义的一种体现,保障的是基本生命权。可一旦有人借此逃避惩罚、甚至继续危害社会,这道“生命通道”就可能异化成“监管漏洞”。2024年夏天,我们便遇到了这样一桩情法交织的棘手案件——保外就医人员刘某,再次犯下抢劫罪。
此前,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诊断,刘某所患尿毒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范围。同年9月,刘某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接受社区矫正,期限一年三个月。2023年3月,尚在社区矫正期间的刘某与他人共同谋划并实施抢劫。
2024年7月,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刘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原犯诈骗罪剩余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判决生效后,法院就收到他递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理由依旧是:尿毒症。
若单从医学标准上看,刘某的病情满足保外就医的条件。但我们清楚,病情,绝不是保外就医的唯一衡量标准。
一个在保外就医期间都敢再犯抢劫罪的人,其社会危险性已十分明显。若只因“病重”就一放了之,无异于纵虎归山,将公共安全置于不可预测的风险之下。
我们当即启动调查监督程序,依法建议法院委托司法局对刘某开展调查评估。同时我们通过调取判决书、社区矫正档案,与矫正工作人员沟通,了解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经核实,刘某家庭监管基本缺失、本人多次违反监管规定,两次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分别被给予警告、训诫各一次,最后再次作案。
这些事实都足以证明,刘某的身体虽病了,但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并未因疾病而减弱。他已经不适合继续留在社区接受矫治。对此,我们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书》,向法院明确建议,刘某社会危险性大,暂予监外执行应从严把握。
但“收监”二字,写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困难重重。
第一道现实难关就是,往哪儿送?看守所只是临时羁押之地,根本无法为尿毒症患者提供长期规律的透析治疗;而全省唯一能羁押患病罪犯的监狱,也一向床位紧张,还要提前根据罪犯的病情程度、透析频率等制定详细的医疗方案,并非具备收治意愿即可收监。
一旦决定收监却可能面临“无监可收”的境界,不仅会造成执行僵局,更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为了做好收监工作,一方面,我们督促看守所提前整理好刘某全部病历,主动对接专门关押病犯的监狱管理部门,详细沟通病情和治疗需求,为监狱评估收治能力、调配医疗资源、提供依据。另一方面,我们持续监狱评估进展,督促细化投送方案,确保一旦决定作出,送押工作立即启动、安全规范。后经法院全面审理,认定刘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收监。2024年9月,刘某被顺利送押至专门关押病犯的监狱服刑,医院也做好了接收准备。
至此,这一场情与法、权与责交织的收监困局,终于被成功破解。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从来不是文书往来、坐堂办案。越是困难重重,越要向前一步——我们不仅要做犯罪的追诉者、法律的监督者,更要做社会安全的守门人。既要有人性的温度,也要有法治的硬度。
正如本案中的刘某,保外就医绝不是“一放了之”,审查时必须坚守“病情”与“危险性”双重底线。医学标准是门槛,社会风险才是关键。将一名重症罪犯依法收监,不仅彰显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更守护了司法公信力和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