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错了,今后一定深刻汲取教训,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8月8日,泗阳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对孙某某非法捕捞案进行公开审判,60余名群众在现场观摩了此次庭审。
2024年5月,孙某某、罗某某、刘某某三人使用自制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在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拒不配合,还将自制电鱼工具和渔获物丢弃后驾船逃离。后经调查核实,孙某某、罗某某、刘某某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相关法规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后该案移送泗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罗某某、刘某某二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从犯,经公开听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某因有相对不起诉前科,系主犯,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孙某某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交纳生态修复金3000元。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判处孙某某拘役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9100元,同时没收作案工具快艇和电鱼工具。
罗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生态平衡,泗阳县检察院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罗某某、刘某某二人均表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愿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主动交纳生态修复金1000元用于增殖放流。为确保增殖放流效果,泗阳县检察院拟于适宜水生生物繁衍生息的10月,会同渔政部门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