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文身馆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文身是否侵害公共利益?
对文身馆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意义何在?
在公益诉讼检察中如何理解与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
为探索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方向、新机制、新做法,学习贯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3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主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协办,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研讨会在江苏沭阳召开。
本次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第三办案组组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郭斐飞总主持,共分三个阶段。
江苏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俞波涛、宿迁市副市长林小异、沭阳县委副书记、县长彭伟在会议上致辞,表示此次会议将进一步深化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消费保护、“控辍保学”等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认识,必将对推动全省乃至全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观看《一个也不能少》《检察公益诉讼,不能让未成年人文身“失管”》两部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宣传片后,研讨会正式拉开序幕。
会上,江苏、上海、重庆等6地检察机关作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交流。
宿迁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加云介绍了宿迁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线索来源、内外联动、案件办理等方面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的探索,通过控辍保学、未成年人文身、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等典型案件介绍了宿迁检察机关做实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的相关做法。
上海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吴燕从抓基础、抓规范、抓创新、抓宣传四方面介绍上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的做法,就损害认定、责任认定、调查核实、权利救助等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重庆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陈萍介绍了重庆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工作流程、办案模式、监督重心、处理方式等几方面进行的转变,及到位而不越位,主动而不盲动,依法规范履行职责、有效推动治理的经验。
山东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商振华介绍了山东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为抓手,深挖线索,传统领域和新领域同步发力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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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郑加佳介绍了温州检察机关采用软件硬件两手抓的方式,通过规范流程,科学归纳,硬件支撑取证等方式建立智能化社会公益诉讼融合式工作模式的工作经验。
福建省福清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陈文介绍了全国首例无证幼儿园公益诉讼案件等典型案例的经验做法,并提出要重视调查核实权的充分应用、精细把握办案时机、加强配合、强化检察建议刚性、积极推进社会综合治理等建议。
分专题讨论
专题一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公益诉讼检察中的理解与适用
专题一研讨由中国政法大学苑宁宁副教授主持,北京师范大学何挺教授与谈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东南大学青少年工作研究基地主任李川:对于司法保护来说,“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一个非常核心的基本原则。它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提供了直接依据,也丰富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当中对公益的理解,对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具都有非常全面的指导作用。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理事赵莉: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但以未成年人伤害最小作为判断标准,在公益诉讼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以预防为主;公益的范围不仅仅是涉及不特定多数,还应该包括涉及民转刑以及社会问题。
山东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商振华:在公益诉讼工作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处理好督导与替代、实体与程序、个案与类案、局部与全域、现实与网络、当前与长效、独力与合力、内智与外脑等八个方面的关系,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上海长宁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尤丽娜结合办理不良儿童图书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经验做法,提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中要注意关口前移、把握办案尺度、具有前瞻性等观点,建议应更加关注抽象危险性的形成,建议对“涉及多少未成年人的利益算公益诉讼”这个问题加强思考和研究。
自由发言阶段,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高检院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主任尹吉说:任何法律都是要考虑到利益平衡关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也不能侵犯其他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在这个框架下才能考虑到怎么有利于最大化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这个原则,它涉及到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体的利益的高度统一性,落实特殊保护、优先保护,要推进分型保护和分级保护。在具体的实施的过程当中,要评估怎么去做才最有利于孩子,这样一个处置方式可能也就是最有利于社会最有利于国家的一种处置的方式。
与谈人: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本身其实就是体现着实现这一原则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如何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更多是要在等外探索,确定国家监护和国家责任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最有利于最大多数未成年人原则,归结为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弥补保护漏洞。
分专题讨论
专题二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的独特性
专题二研讨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尹吉教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狄小华教授与谈。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的产生、体制背景、理念原则、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等几方面都具有独特性,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具有法定性、人数的不特定性、预防性、最后性、社会治理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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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东南大学青少年工作研究基地主任李川: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在保护对象的特殊性、责任主体和维权对象确定困难、理解背景等类型划分上跟其他的公益诉讼类型标准有所差异,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是放到未成年人检察的的大背景下来理解的,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当中跟其他工作有机衔接的一环。
重庆市检察院九检察部主任陈萍:针对职责的广泛性、监督的人民性、遭受侵害权益的专属性、处理方式的多样性、保护的灵活性谈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的五个特性。
江苏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毛建忠: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特性表现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特殊性、预防性公益诉讼的突出重要性、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效率充分的考量等三个方面。在办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过程当中,检察官要多措并举、刚柔并济,达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效果。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大幅增加,其案件一审仍由中院审理,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形势发展。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建议在新的时期新的阶段做出调整。
宿迁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戴真:对于公益诉讼范围“等”的理解,不限于列举内容。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发展时间较短,理论研究供给不足,立法授权不足,实践样本不足,其保护的对象具有广泛性、交叉性特点,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具有综合性、专业性特点。
在自由发言阶段,全国人大代表殷勇、省人大代表朱漫丽、李彦春等应邀谈了自己对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看法和体会。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泗洪县邮政公司归仁支局局长殷勇:宿迁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辍学、未成年人文身、无证幼儿园等进行公益诉讼督促履职做法很好,针对文身行业监管真空的情况,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并积极的采取公益诉讼措施,发挥了主观能动性,有助于本身行业的管理以及治理。
省人大代表、江苏省沭阳高级中学教务处主任朱漫丽:未成年人出现问题是复杂性的,检察院在这一层面做的非常好,市纪委将控辍保学作为校领导的第一责任,我们教育承担主体的责任。在检察建议下发后,要有监督落实,建议上位法对于检察建议相关责任主体的落实要有监督。
省人大代表、江苏省沭阳县颜集堰下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彦春: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明确规定的,辍学的孩子既有家庭的问题,缺乏正确的引导,也有学校的问题,包括未成年人文身问题,沭阳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是很好的。
与谈人: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具有整合、衔接、兜底的功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督促维权、支持维权、直接维权三种形态。检察机关有关控辍保学问题,就是通过监督的手段去实现各种力量的整合,实行社会治理的整体效率提高,使未成年人保护做得更好。
分专题讨论
专题三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等消费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探索
专题三研讨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李川教授主持,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赵毅教授与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理事赵莉:公益诉讼一定要做在前面,否则一旦发生几乎就是不可逆,对这个孩子终身都产生影响。针对文身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适格主体没有问题,在未保法以及民法典中都有请求权基础。
江苏省消保委副秘书长居上:未成年人消费公益诉讼主要还是要抓住未成年这一绝对的核心,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出发,以公益诉讼为利剑来突破那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痛点和难点。未来我们省消保委也希望同江苏检察系统深化合作,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能够带出有影响力的公益诉讼。
沭阳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崔永峰:未成年人文身主要侵害民法典的身体权和人格权规定的一般人格利益,对未成年人文身是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来进行保护。文身店没有证照的经营性行为,也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保护公益诉讼司法解释里面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赔礼道歉都是可以的。
与谈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赵毅:江苏检察机关对文身等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沭阳未成年人文身公益诉讼案“先行政后民事”的分级机制,先公法保护后私法保护是一个很好的尝试。“惩罚性赔偿金”是一个手段,最终的目的是达到社会治理的更好效果。
在会议总结中,北京师范大学何挺教授说,今天以文身案件为切入点,讨论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特殊性、案件的来源和范围、程序和流程和主体,如何保证办案效果等问题。应当把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放在修订后未保法即将实施的大背景下,放在未保法确立的整体架构之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史卫忠厅长
史卫忠表示,未成年人保护两法修订赋予检察机关更重责任更高要求,在被寄予更高期望的这个大背景下,实现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精细化和高质量发展,是组织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所在。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表现。未检公益诉讼做好了,也是体现未检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2018年试点至今,我们认识逐渐统一,目标更加清晰,前景越来越坚定,成效日益明显,涌现出一大批典型案件、精品案例。未检公益诉讼就像星星之火一样,有了在全国燎原的这种态势,但是还存在主动担当不够、专业知识储备确实不足、履职界限模糊、工作规范缺乏、理论支撑不足等问题。下一步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责任意识。态度上要主动担当,明确工作目标,上级院加强统筹指导,加强经验推广、督导检查。
二、明确界限分工。注意把握检察机关履职边界,督导而不是替代。
三、推进要注意履职方式。未检工作的目的是双赢共赢,重在效果。
四、健全工作机制。健全发现机制、协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对外沟通联络机制。
五、完善工作规范。下一步高检院要推出一些办理公益诉讼的一些经验,包括一些制度、指引。
六、加强理论指导。只有理论指导的加强,公益诉讼乃至未检工作,才能行稳致远。
会后,与会人员观摩了沭阳县金色花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和沭阳县青少年法治关爱体验基地。
背景链接
沭阳县检察院办案中发现涉案未成年人文身现象比较突出,对文身馆为未成年人文身公益诉讼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次日,对该县卫健局、市监局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同时针对某文身馆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发出后,该县卫健局、市监局联合商务局在全县城区及各乡镇对文身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风险提示、身份审核等制度。上报排查文身馆20家,停业2家,引导相关文身馆规范经营,下达限期变更经营范围6家,办理营业执照和健康证12家,在办1家,发放法律风险提示函200余份。该案系全国首例未成年人文身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3月,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涉案未成年人辍学率较高,调查发现教育主管部门和部分乡镇怠于履职,致使部分未成年人长期辍学在外,县检察院向教育主管部门和乡镇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控辍保学”专项职责。
截止2020年12月底,经专项行动排查出的242名辍学未成年人中,符合入学条件未成年人均已复学,3人参加中考考入专科院校,沭阳未成年人犯罪率同比下降39%,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9%以上。该案系全国首例义务教育领域督促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江苏省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促进社会治理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