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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撤销缓刑罪犯沈正权未执行刑罚纠违案
2019-01-04 11:23:00  来源:泗阳检察

  【关键词】

  罪犯 未执行刑罚 纠违

  【基本案情】

  沈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决生效后,被交付至泗阳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因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管超过一个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对罪犯沈某某撤销缓刑。因其下落不明,泗阳县公安局2017年10月对其上网追逃。沈某某因2017年12月在扬州市江都区参与聚众斗殴,于2017年12月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泗阳县公安局接到扬州市江都区公安通报,于2018年1月将罪犯沈某某上网追逃予以撤销,但一直没有将其被抓获和上网追逃撤销情况通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和泗阳县司法局。2018年5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再次撤销对沈某某宣告缓刑部分,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也未将其判决情况通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和泗阳县司法局。判决生效后,沈某某被交付至南京高淳监狱服刑。

  【要旨】

  由于泗阳公安、扬州法院和公安未按照法律规定将沈某某被抓获判决等信息通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和泗阳县司法局,导致泗阳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将其作为判实刑未执行刑罚的数据上报跟踪、督促清理,更为严重的是导致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刑罚没有得到执行。针对泗阳县公安局、扬州江都法院和公安在罪犯沈某某未执行刑罚一案中,分别存在未协助履行抓获送押、信息通报及重复撤销缓刑不当等违法情形,2018年9月4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书面建议扬州江都检察院对江都法院和公安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2018年9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泗阳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扬州江都检察院采纳建议对扬州江都公安提出口头纠正意见,2018年9月向扬州江都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证明违法行为】

  本案线索由社区矫正检察人员在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时,从安置帮教信息发现,针对偶然发现的监督线索,执检干警没有轻易放过,通过到高淳监狱、扬州江都检察院等地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查找导致撤销缓刑后未及时交付执行刑罚的原因,做到发出的相关检察文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指导意义】

  判实刑未交付执行刑罚检察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清理难度较大,判实刑未交付执行刑罚的原因很多,其中由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在工作上的衔接不顺畅是导致判实刑未及时交付执行刑罚的一个主要原因。造成该撤销缓刑罪犯未及时交付执行刑罚的违法单位,有属于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负有监督职责的公安机关,也有外地的公安机关和法院,该案综合运用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对泗阳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通过书面纠违予以纠正,对外地的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违法行为,书面建议对其负有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予以监督。该案加强了检察机关内部协作与配合,在社区矫正各个环节形成横向互动、内外结合的法律监督形式。

  编辑: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