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债务纠纷 毁坏财物 殴打他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江苏泗阳人,务工;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江苏泗阳人,驾驶员。
2017年3月1日,被害人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人陈某某起诉至法院。被告人陈某某得知此事后,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让其带人回泗阳教训王某某。2017年4月2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用起子将被害人王某某轿车四个轮胎戳破,并用起子划损轿车车身,后于4月2日凌晨1时许,指使张某乙等人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毁损的涉案轿车轮胎及车身漆面划痕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331.6元。
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7年9月5日以张某甲、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25日以二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核心意见】
关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毁坏财物,存在不同观点,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为发泄不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其保护的具体法益应是社会一般交往中个人的人身安全、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在公众场所从事活动的自由与安全以及与财产有关的社会生活的安宁。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随心所欲的损坏、毁灭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的故意,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因不满被害人王某某起诉自己的行为,指使他人教训王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因久等王某某不至而毁坏其车辆,并在被害人王某某回到车辆附近时,指使他人对王某某及其朋友进行殴打,其行为是为发泄自己的不满。
【裁判结果】
2017年12月7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以(2017)苏1323刑初5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指导意义】
毁财型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行为方式上具有相似性,但其侵犯的客体及主观目的有所不同,办理此类案件必须根据其侵犯的客体和行为人主观目的来细化区分,以对案件准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