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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基层组织应参与未成年人教育矫治
2021-02-19 09:32: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当前,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也多以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处理,但亦同时存在放而不教、教而不改等问题,综合来说,由司法机关全部承担教育矫治责任,存在以下缺点:

  对未成年人生活状况了解片面。教育矫治手段单调、枯燥。未成年人思想、行为偏差得不到及时纠正。据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做好社会调查工作,引入专业力量。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罪错未成年人,办案单位可以对其犯罪原因、成长背景、家庭环境做充分调查,引入社会专业服务力量,通过心理测评、走访调查等环节科学评估其监护帮教条件等,并作出合理决定。办案单位可以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档案,保持信息互通,对屡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充分利用训诫、亲职教育等手段,重点矫治。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实现结对帮教。办案单位可针对特定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成立帮教小组,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确定帮教周期,将其居住地社会基层组织纳入帮教小组,向其列明需要协助事项、帮教考察周期等情况,由社区网格员等对口工作人员在帮教周期内按照要求完成协助教育矫治工作。

  动态记录帮教经过,及时交流反馈。受委托社会基层组织可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制定、修改跟踪帮教计划,每月组织罪错未成年人参加公益活动、开展谈心谈话、生活动态追踪工作等,同时跟进亲职教育活动。此外,可通过制作帮教档案,将被帮教对象思想、生活、参加帮教活动表现情况记录在案,及时向办案单位反馈。帮教周期结束后,社会基层组织向办案单位提供书面考察、帮教意见。帮教期间,发现被帮教对象有不配合帮教情况,可及时通知办案单位,办案单位视情况对被帮教对象作出开展训诫、行政处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等处理。

  加大追赃挽损力度,防范恶意拒赔。办案单位应当做好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等工作。相关罪错未成年人尚未追缴、赔偿到位的,建议办案单位将有关信息通知社会基层组织,关注其动向,发现其及家庭有大额消费或其他资金支出异常情况,可及时向办案单位反馈信息,由办案单位依法调查、处理。

  严守案件信息秘密,保护个人隐私。受委托协助帮教的社会基层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信息予以保密,不可以协助帮教为名散播负面言论,造成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声誉受到损害,更不能在帮教工作中加以歧视、侮辱等言行,使得帮教起到负面效果。

  编辑:孙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