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赋予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强制力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希望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赋予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强制力措施。笔者认为,在国家修改或正式出台专门的公益诉讼法之前,各级检察机关仍要用好现有的柔性调查核实手段,同时借力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部门的刚性手段,实现刚柔并济的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切实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
借力刑事侦查手段夯实公益诉讼证据基础。对于批捕阶段的案件,公益诉讼部门可以启动联络机制提前介入,协调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对犯罪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情况进行量化,为后期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固定证据。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公益诉讼部门应当第一时间梳理并评估自身调查核实权能否查实待核实证据清单,从而决定是否与刑事检察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对于公益损害结果证据不足、缺少鉴定等情况,可以协调刑事检察部门以退查的形式借力公安机关调查手段,通过制定清单式取证指引,完成相关证据的调查核实。
建立与监察机关线索移送和证据互补机制。检察机关只能采取除强制措施之外的其他调查核实手段,但是监察机关却能采取全面的调查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因此,与监察机关建立线索移送及证据互补机制是补强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提升强制力保障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应该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行为视情况移交线索至监察机关,通过监察机关查处公职人员怠于履职的方式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此外,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公益诉讼线索,公益诉讼部门在核实相关线索后,可以一并调取监察机关的证据材料,以此补强自身的证据材料。
提升检察人员调查核实专业化水平和能力。调查核实权能否发挥其实效同时也取决于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因此,在探索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强制力保障的同时,加强检察人员调查核实能力同样重要。检察人员需要深入学习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等领域的专业知识,进一步掌握相关损害公益违法情形及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同时须全面掌握调查核实工作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从而在调查核实中占据主动位置,更好地运用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