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陈某进入某医美机构担任业务员,负责给客户介绍医美项目。工作期间,陈某偶然旁观了医生给客人实施提眉、祛眼袋手术的全过程,这看似简单的操作让陈某打起了“偷师”的主意。她经常找机会旁观医生操刀,时常自己练习。练习了一段时间后,陈某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开始以相对便宜的价格私自给客人实施提眉、祛眼袋等微整形手术。
2019年下半年,黄某通过介绍添加了陈某的微信,一番了解后,黄某一共支付了3500元要求陈某为其实施提眉加祛眼袋手术。
随后,陈某来到黄某所在城市,在一间酒店客房为黄某实施了提眉和祛眼袋手术。术后,黄某左眼感到不适,多番联系陈某。陈某不断安慰黄某,表示此为正常现象,要求黄某自行服用消炎药。
但黄某情况未见好转,反而愈加严重,左眼几乎到了看不见的地步。黄某来到医院进行诊治,医生诊断为左眼肿胀、左眼下直肌肿胀、左眼球受压,致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无光感。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眼盲目5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2021年4月29日,陈某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陈某赔偿黄某人民币37万元,并取得谅解,另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2230元。
无锡新吴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陈某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并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