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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已过水管爆裂 开发商是否担责
2022-07-15 14:3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王某购买的某开发商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入住十余年后,近几年常发生入户自来水管爆裂问题,王某多次维修均无法解决,经向专业人士咨询,王某发现根本问题是水管未达国标所致。王某将该问题反馈至开发商,开发商辩解案涉商品房已交付使用十余年,水管超过保修期,开发商早已不存在维修义务,不同意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将某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将案涉水管全部更换为合格产品,赔偿王某损失5万余元。近日,句容市法院审结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认为涉案房屋早已超过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保修期,原告诉请没有依据,于是判决驳回了王某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若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则出卖人仅在保修期范围内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王某与开发商于2005年11月签订购房合同,由王某购买案涉房屋,而王某陈述案涉房屋水管自2018年多次发生爆裂,距离王某买房已相差十年之久,已远超行政法规规定的2年保修期。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要求开发商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入户水管,并赔偿水管爆裂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应获得支持。

  住有所居、安居宜居,是万千家庭的共同心愿。商品房买卖动辄上百万,普通家庭要举全家或几代人之力才能勉强负担。商品房质量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居住体验,关系人民群众的安居幸福感。业主在购买房屋入住后,要及时查验,如发现问题,应尽可能减少损失的扩大,并要求开发商维修或自行委托他人修复,保留好支出的相关凭证,从而更有效地维权。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