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运用“法庭+村委会”联动解纷机制,使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妥善解决,为维护乡村和谐、促进乡村振兴贡献了力量。
1999年,徐某的父亲免费承包了某村民小组土地用于鱼塘养殖,承包期限30年。2006年,其父亲去世,随后徐某继续管理了该鱼塘几年,后将该鱼塘抛荒。2020年,徐某在外打工回来后发现鱼塘已被秦某承租,徐某认为秦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利用其承包的鱼塘进行养殖,诉至法院,要求秦某返还鱼塘并赔偿损失。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与村书记一起耐心细致对案件当事人做好思想工作,释法明理。承办法官告知原告,其父亲承包鱼塘时并未支付租金,在其父亲去世后,其与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自然终止,原告将上述鱼塘抛荒,对其疏于管理,是违背农村土地管理秩序的行为,并不可取。村民小组将鱼塘再包给被告养殖并无不当之处。经过法官的答疑解惑,原告解开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