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2年10月8日,原告王某与朋友共同前往某经济适用房工地内一池塘钓鱼,原告在钓鱼过程中不慎将鱼杆甩到鱼塘上的高压线,导致原告触电受伤。
经查,王某垂钓位置位于某工程所在工地,垂钓点距离工地大门约200米,工地内因积水形成浅洼水塘,四周杂草丛生。案涉高压电力线路为35KV,测量地面的高度11.9米。王某认为,某供电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的所有人与管理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供电公司认为,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擅自进入已经围挡的非开放工地进行垂钓,应当知道在高压电线下方垂钓有高度危险,但仍无视危险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其本人应对本案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被告某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前往环境复杂的池塘钓鱼,疏忽大意未注意到上方有高压线,导致触电受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抗辩其已在原告钓鱼位置放置警示标志,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事发后被告员工与原告前往现场并未找到警示标志,且从被告提供的照片看,该警示标志放置于杂草从中,并未放置于显著位置。
在户外垂钓时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自己安全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避免在有安全隐患的区域活动。
作为供电部门和线路周边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尽到设施安全义务、安全警示义务、安全管理义务,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程安装电力设施,于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定期检查、维护设备设施,加强巡查工作,及时发现与排除安全隐患,在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