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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打卡弄虚作假 职场失信作茧自缚
2023-05-23 09:2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明明人在婚礼现场还发了抖音分享,考勤却显示已打卡上工;与其一大早急赶慢赶早高峰,不如前一晚提前“喜刷刷”;同是天涯打工人,互代打卡又何妨……

  对大多数上班族来说,考勤打卡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特别是随着工作时间和场所的边界逐渐模糊,新型打卡方式层出不穷,各种弄虚作假的“花样经”也随之而来,并由此引发不少纠纷。近日,苏州中院梳理了涉虚假考勤的典型劳动纠纷案例,从法律角度解读诚实信用原则在职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抖音“抖”出加班真相 索要工资不予支持

  肖某于2015年入职某绿化公司,先后担任司机、工程负责人。2021年6月,肖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的加班工资189880.02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经查,2020年4月17日前,绿化公司采用指纹打卡方式进行考勤,2020年4月18日起,启用钉钉打卡考勤。肖某的钉钉考勤记录中,打卡地点较多位于其住处或者住处附近,打卡地点未能与其负责的工地项目相对应。根据绿化公司的举证,存在肖某周末参加喜宴但仍有11小时打卡加班记录的情况,以及肖某个人抖音账户显示当天其在爬山、运动但仍有钉钉打卡加班等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采用指纹打卡方式考勤期间,肖某主张的加班属实,但对于采用钉钉打卡考勤后的加班情况,基于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肖某的钉钉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大部分加班事实,仅能认定加班工资14734.17元,其余加班工资主张均不具有合理性。综上,法院核定绿化公司应支付肖某加班工资总额为92125.77元,比肖某主张的金额少了9.7万余元。肖某不服提出上诉,苏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二审判决已生效。

  恶意打卡造成加班假象 被解雇一点不冤

  在张家港某公司,王某算得上一名老员工了,2012年3月入职,2018年3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8月28日、8月29日、9月4日三天内的部分时间段,公司发现王某均未提供真实劳动,而且在上班打卡后离开公司并于夜间返回公司打卡。公司以此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经查,该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向公司提供伪造的或虚假的考勤记录,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而王某对于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考勤休假制度等公司现有制度,均已确认学习、熟知并认可。

  法院认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本案中,王某在近乎整日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在晚上某时间特意到公司打下班卡,造成连续的三个双休日加班10多个小时的假象,显属故意提供虚假的加班考勤记录,并非偶然性过错,明显有违诚信原则,故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合法。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中院终审驳回。

  互代打卡伪造考勤骗工资 双双被开除

  2012年7月,薛某入职苏州高新区一家企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合同每三年一签。2018年5月,公司发现其与同事串通,以互相代为打卡伪造考勤记录的方式骗取加班工资,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于是将二人一起开除。薛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

  “利用欺骗手段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我们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庭审中,公司方面陈述,考勤记录系统显示2018年4月1日星期天,薛某进门刷卡时间为8:11,出门刷卡时间为20:24;案外人张某进门刷卡时间为7:09,出门刷卡时间为20:18。“其实薛某早上7:09进入时刷张某的卡,随后8:11离开刷自己的卡;张某20:18进入公司刷自己的卡,20:24离开时刷原告的卡。”由此在考勤系统里,二人出勤12小时,但实际当天均未提供劳动,而公司却依据考勤向他们发放了加班工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予以遵守,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进行公示,手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可作为用工管理及本案处理的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薛某的行为显然符合利用欺骗手段为个人牟取利益的情形,主观恶意明显,因此公司有权根据上述行为解除与薛某的劳动合同,无须向其支付赔偿金。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