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漂泊这么多年,我终于可以回家了!”近日,在如皋市检察院民行检察官的见证下,张大姐如释重负地与镇政府签下和解协议,并表达了购房意向。至此,一场缠讼近10年的农村土地纠纷在南通、如皋两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终于画上了句号。
事情要从上世纪90年代说起。张大姐出嫁后,就将户口从出生地如皋某村迁出。后来,张大姐父母相继离世,村委会将其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祖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重新发包给张大姐的堂兄张某富。2007年,张大姐离异后,将户口迁回村里,但人依旧在外打工。2013年,张某富将老房子推倒,得知此消息后,张大姐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张某富将房屋恢复原状。因房屋已经拆除,张大姐又不同意其他赔偿方式,法院遂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张大姐向镇政府申请土地确权。镇政府以该案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而非土地权属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张大姐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法院均以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为由将其驳回。
2022年5月,张大姐向南通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收到监督申请后,南通市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决定联合争议所在地如皋市检察院共同办理此案。办案人员立即赶赴张大姐所在村居调查。经了解,2005年完善二轮土地承包手续时,由于张大姐户口不在本村,其父母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益作为自然闭户处理,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土地发包给张某富,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检察机关经研判认为,张大姐父母虽未留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书面手续,但张大姐作为法定继承人,对祖宅享有继承权。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其也应享有祖宅所在区域的宅基地使用权。然而,由于土地发包后,其祖宅已被张某富推倒,那么依附于祖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复存在,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该案已非土地权属争议,因此法院判决、裁定并无不当。
办案人员分析,张大姐之所以坚持要求恢复祖宅原状而不肯接受张某富的经济赔偿,实际上是因为多年漂泊经济窘迫,即便拿到赔偿款也无力购置商品房。该起争议的症结在于张大姐的居住需求。检察机关以此为切入点,会同镇政府、政法综治中心、村委会多次协调解决方案,商定张大姐可以村民资格购买一套安置房,以解决其居住问题。
为了彻底解开张大姐的心结,检察机关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释法说理,引导其放弃要求恢复祖宅原状等诉求,帮助其修复与张某富的亲戚关系。最终,张大姐同意上述方案,并自愿向南通市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承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