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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公诉一起非法运输汽油案
2022-01-13 10:1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最高法、最高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1年12月31日施行。《意见》明确,私自运输汽油构成危险驾驶罪。《意见》施行第一天,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私自运输汽油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检察机关审查,2021年9月开始,连云港市海州区的王某某为谋取利益,干起了买卖私油的生意。他从网上买来二手油罐和电线,将自己的商务车改装成了“加油车”。通过低价购买汽油,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出去,从中赚取差价。没有任何运输资质,王某某就这样开着满载800升私油的汽车多次穿过人员车辆密集的城区主干道。

  2021年12月中旬,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了王某某的车辆。在车上查获了一个800升的油罐,约600升的汽油,一台加油机和多个打火机。

  在侦查阶段,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重点从运输车况、车流密集程度等危及公共安全方面引导侦查取证。2021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意见》实施之前,买卖私油的行为大多以非法经营罪查处,且要求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以上才可入罪,自石油经营权限下放后,该种行为只能予以行政处罚,导致成品油经营市场乱象丛生,整治难度极大。”承办检察官王义云介绍,《意见》实施之后,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运输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意见》即将实施,事关案件定性,王义云深入分析研判,细致审查,启动速裁程序,以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12月31日,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当庭判决,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