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25元“鹦鹉小案”不诉 3亿扶贫产业得救
2021-12-07 16:0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我太激动了!我不知道说什么好……”

  11月9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简称徐州铁检院)对刘某等3人非法交易费氏牡丹鹦鹉案公开宣布:绝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之一王某喜极而泣,边哭边抱住办案女检察官范璞。

  按照刑法规定,她和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原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过山车”般的经历起因于贩卖了每对仅值25元的费氏牡丹鹦鹉(下简称费氏鹦鹉)。

  也正是这起小小鹦鹉案的办理,引发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简称国家林草局)在河南省先行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同时还保住了商丘地区上亿元的扶贫产业。

  卖鸟不到400元,可能判刑超十年?小小鹦鹉案引出司法难题

  今年34岁的王某是河南省商丘人,文化程度不高,一个人带着8岁的女儿。为了挣钱给女儿看病,2019年她养起了费氏鹦鹉,这是一种极有观赏价值的鸟类。2020年9月,她以每对25元的价格将30只费氏鹦鹉销售给当地的鸟店经营者田某。随后,田某又将上述鹦鹉连同自己收购的共计44只费氏鹦鹉,转售给江苏省新沂市鹦鹉养殖户刘某。9月16日,该批鹦鹉在徐州汽车站转运时被警方查获,随后公安机关又在商丘王某的家中起获147只费氏鹦鹉。经鉴定,以上鹦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所列费氏鹦鹉,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禁止交易。

  2020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徐州铁检院审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相关物种,定罪量刑上并未区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外种群。此案中王某、田某和刘某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交易10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0只费氏鹦鹉尚不足400元,王某获利更是微乎其微,要判这么重的刑罚,3名犯罪嫌疑人无法接受。

  副检察长钟帅听取汇报后,要求针对王某等人的辩解开展调查。

  与此同时,多地也出现关于鹦鹉案的相关报告:河南商丘多名鹦鹉养殖户被江苏、江西、浙江等地公安跨省带走,涉嫌犯罪,加上疫情影响,当地养殖产业停摆……

  案件迅速上报至省检察院。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指示:“不要机械司法,要充分调研,妥善处理该案。”

  就在办案期间,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出台。《意见》第九条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从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生存状况、人工繁育情况等八个方面,综合评估案件社会危害性,作出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这让检察官看到了一线转机。但《意见》提出的八个方面情况复杂,从何入手?如何兼顾天理、国法、人情?

  背后竟然牵连3亿元的扶贫产业

  检察建议引发国家林草局试点

  今年2月至3月,根据省检察院的指导意见,徐州市检察院、徐州铁检院迅速赴商丘市补查该案相关证据,调研了解当地鹦鹉养殖实情。

  调研组了解到,费氏鹦鹉在我国野外无食物链、无生存能力,只能人工驯养,其人工繁育技术已经成熟,养殖规模较大。河南省商丘市是全国最大的小型鹦鹉人工驯养繁殖和销售基地,有20多年的历史,养殖户934家,从业人员1864人,年出栏量1000余万只,约占全国的70%,年产值2-3亿元,从孵化、养殖、防疫,到检疫、运输、销售,已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成为当地的扶贫产业。

  既要保护生态环境,又要妥善解决此案法律问题和案件背后的民生问题,省检察院组织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上报最高检,建议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科学更新、有关动物资源案件司法解释修订完善,引起了最高检的重视。

  江苏检察机关同时建议商丘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逐级汇报鹦鹉养殖户面临的困境,寻求上级支持,解决民生问题。

  商丘市政府立即着手规范养殖,对于不愿继续养殖鹦鹉的商户,由市县政府拿出补贴,对费氏鹦鹉进行妥善安置。

  今年4月2日,国家林草局发函,决定在河南省先行对费氏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费氏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后,凭标识销售、运输。

  据商丘市有关部门统计,截至8月30日,商丘市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的养殖户数量有469户,获得省林业局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近400户,234户获得省林业局同意加载专用标识的行政许可。

  一纸不起诉释放司法善意

  个案背后有待行业规范调整

  在持续补证、调研、跟踪试点情况的基础上,今年10月15日,省检察院召开开放式检委会会议,邀请了野生动物保护专家、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

  省政协委员、南京林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学院院长、湿地生态研究中心主任阮宏华认为,生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是动态不断变化的,从生态系统来说,这起鹦鹉案没有产生直接的社会损害。

  省人大代表、南京晓庄学院应用生态研究所李朝晖认为,处理这个案件要考虑相关政策的变化,不起诉符合法理情,但要加强相关政策、法律的宣传,也期待行政法规行业规范及时作出调整。

  检委会委员普遍认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田某和刘某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这个案件从最初的要起诉,到相对不起诉,到现在绝对不起诉,我们的认识也随着调研的深入不断更新,我们的决定也随着刑事法律政策的变化和行政许可的变化而变化。我们以能动司法办好民生案件,推动执法司法服务民生更进一步。”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说。

  11月9日,徐州铁检院对刘某等3人非法交易费氏鹦鹉案绝对不起诉公开宣布,认为刘某等3人实施了非法交易费氏鹦鹉的行为,但鉴于涉案费氏鹦鹉系人工繁育,技术成熟、规模较大,案发后国家林草局对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刘某等3人的上述行为已无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徐州市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陈召强说:“这个案件意义重大,被不起诉人确实触犯了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但检察机关作出宽严相济的处理结果,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典型范例。”

  一直关注此案、并参与调研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科长许丽得知此消息后,高兴地说:“我再次代表商丘养殖户感谢你们,给你们点赞!”

  11月12日,徐州市检察院赴河南省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检察建议。在回访当地部分鹦鹉养殖户时,检察官看到养殖户已经取得了人工繁育鹦鹉许可证,鹦鹉脚上安上了专用标识的脚环。

  “这份不起诉决定经过全省三级检察院的充分论证、研究,来之不易。检察机关慎重办理可能影响到某个群体、某个行业的案件,充分体现了司法的谦抑和善意。”徐州铁检院检察长贺小雄说。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