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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检察部检务须知
2019-04-12 09:45: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一、 第一检察部三项职责

  1.审查逮捕

  2.刑事立案监督

  3.刑事侦查活动监督

  二、审查批捕、不批捕的条件、标准

  1.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2.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捕或者决定逮捕。

  3.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三、刑事立案监督

  1.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举报人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

  2.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四、侦查活动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施监督。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采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逮捕案件审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对侦查机关执行审查逮捕决定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以下情况的应予纠正:

  (1)收到审查批捕决定后不立即执行的;

  (2)执行审查批捕决定后不回复的;

  (3)变更强制措施后不通知的;

  (4)变更强制措施不当的。

  五、受理和处理律师投诉规定

  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的投诉,侦查监督部门受理之后,应当在五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投诉人不服书面处理意见的,告知其可以向办案部门所在的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编辑: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