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复査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
3.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申诉;
4.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对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立案复査,直接答复申诉人
1.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査或者复査作出决定的;
2.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査作出决定,申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3.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4.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里新申诉的;
5.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已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査,但限于客观条件,事实仍无法査清,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6.案件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査,且采取公开审査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7.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査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査,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8.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或者反映1979年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问题,已经作出结论,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査认为无复査依据,申诉人仍要求里新处理的。
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申诉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
2.不起诉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査决定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査结果通知书;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要求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做过处理的,应当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査结果通知书;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