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饲养宠物,已越来越成为社会基本共识。但在现实中,常会出现因邻居家的“汪星人”(网络用语,指宠物狗)闯祸而造成的困扰,其中涉及到的侵权责任纠纷也屡见不鲜。民法典对宠物侵权责任承担、管理义务等均作出了相应规定,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案例一
未成年人小李牵着邻居小王家的宠物狗在小区内边跑边玩。其间,宠物狗撞倒了正在玩耍的小张,导致小张面部受伤,治疗费花了2000元。小张向小李索赔,小李的父母表示小李是未成年人,且撞人的是狗,应向狗的主人索赔。狗的主人小王则认为,小李未经允许把拴在门外的狗牵走,他和狗都是无辜的。索赔无果,小张便将小李、小王以及他们的父母一同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官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未成年人小李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中,小李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牵狗撞人,对小张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因其是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争议焦点二是小王要不要赔偿,即动物致害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中,虽然小李未经允许的牵狗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并不能套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的第三人致害责任。因为小王将自己的狗拴在门外,使宠物狗处于了一个未成年人都可以随意牵走的状态,系对宠物的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张某居住在A小区,邻居王某养了一只宠物狗,经常牵到小区散放,没有拴绳,每次遇到张某,宠物狗都会凑近。张某因为被狗咬过,所以特别怕狗。因此张某多次要求王某不要把狗放出来,或者把狗拴好,王某表示宠物狗被训练得很好,不会咬人。张某多次向A小区物业反映无果。由于长期处于被惊吓状态,张某后来得了神经衰弱,并到医院就医。于是,张某将王某和物业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检察官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虽然王某的狗并未直接伤害到张某,但王某不文明养狗的行为,违反了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导致张某受到了惊吓,且张某已经多次告知其怕狗,王某仍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约束,最终导致张某受惊吓就医的损害结果,符合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王某在承担该部分的损害赔偿时,对其不文明养犬的行为,同样需要接受批评教育甚至相关处罚。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是物业公司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业主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具有管理、制止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环境的管理方,应当熟知文明养犬规定,但对王某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未能制止,放任其后的损害事实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同时,鉴于小区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处理。
“汪星人”是我们人类的好朋友,作为宠物的主人,请务必遵守相关规定、尽到管理职责。在享受“汪星人”带来的欢乐的同时,请增强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以免因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而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