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泗阳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对实施“套路贷”犯罪的8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底,被告人沈某纠集被告人胡某、汤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等6人,以位于淮安经开区的融汇车业为据点,针对失信人员从事汽车担保贷款业务。该犯罪集团与被害人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后,采取故意隐瞒还款细节,并以质押车辆GPS掉线或信号弱等方式恶意认定借款人违约,肆意持备用钥匙将借款人车辆开走,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违约金、赎车费,甚至强行出售车辆。2017年2月,被告人胡某、沈某又纠集被告人胡某等人在泗阳成立融汇车业分公司,逐渐形成以沈某、胡某为组织者和领导者,汤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肖某某、胡某等人为固定成员的犯罪集团,先后实施“套路贷”犯罪40起,涉案金额160余万元。
案发后,泗阳县院高度重视案件办理,重点从三个方面把好审查认定关口:一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指定“扫黑除恶”专办组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查实该犯罪集团在淮安地区的犯罪事实,进一步查明组织架构、成员分工以及背后是否存在“保护伞”,全面评价该组织行为。二是自行侦查纠正遗漏罪行。经审查全案证据,发现该案尚有公安机关未移送审查起诉的其他犯罪事实,遂及时启动自行侦查程序,通过询问11名证人纠正遗漏罪行4起。三是主动沟通向上汇报。先后6次与公安承办人当面沟通案件问题,督促补证,完善证据锁链。在案件退查、起诉前,先后2次向市院汇报案情及进展情况,明确案件定性。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