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前科”
2018-02-23 15:47: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咏梅
    那是我成为检察官后办理的第一起案件,给我留下的启示,一直影响着我的办案方式和司法理念。
  报案人是一名40岁左右的妇女,称案发当天凌晨一点钟左右,她在睡梦中被一阵急促的拍门声吵醒,她穿好衣服把门打开一条小缝,一个穿着花短裤的男子冲了进来,进门就说,“你这两天应该发工资了,把钱拿出来!”报案人称没钱,男子说:“你工资那么高,而且刚发,怎么可能就没了呢?”随即掐住她的脖子把她强行按在床上搜身,抢走了她的一张银行卡、一对银手镯、一张身份证和100多元现金。
  在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时,我看到证据包括:报案人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确认笔录;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在事发后见到犯罪嫌疑人时的衣着特征与报案人描述一致,且手中拿着一对手镯。这些证据把一起入室抢劫案的大致轮廓勾勒了出来。
  从公安机关那里我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有过两次犯罪前科,被抓获后拒不认罪,且不作任何供述。本以为我对他的提审也不会有任何突破,他却作了无罪辩解:“我与她之前就认识,事发前几天还到过她的住处,借钱给她。那天晚上,我是去找她要回借款的,她不还钱,我口头威胁了她,但其他事儿没干。”
  这陡然出现的转折让我有些措手不及,眼看审查批准逮捕时限快到了,我心急如焚。征求大家意见,一种观点是:先捕了再说。一位同事对我说:“小刘,你要认识到,这个人可有过两次前科啊。如果把他放了,公安机关和被害人那里都说不过去。”
  我仍旧拿不定主意,万一借款关系成立,整个案件将会被颠覆,到底该作出何种决断呢?在向领导提交审查报告时,我把自己的犹豫向他作了汇报。“年轻人对工作谨慎是好事。”领导向我点了点头。“作为检察官,要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切不可凭主观臆断,在他们身上先行贴上罪犯标签。对于本案,你有没有发现,报案人的陈述中有两个疑点:第一,报案人住在城乡接合部,深更半夜,陌生男子拍门,一个单身女子直接开门让其进入,与常理不符;第二,犯罪嫌疑人知晓报案人工资收入及发放时间,可以说明两人并非如报案人所说的素不相识。而这两点矛盾,反过来又印证了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合理性。”
  最终,我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意见,得到了院里支持。随后,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后,撤销了案件。
  几天后,我接到了“犯罪嫌疑人”的电话,“谢谢您,检察官,没因为我有犯罪前科而另眼相看,让我对生活重燃了希望。”
  (作者单位: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臧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