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检察官反映,没想到再审改判为我减少了五年刑期,是检察机关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我一定安心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正在监狱服刑的张某手捧着再审判决书激动地说道。
日前,经盐城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将张某刑期由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改判为二十年,检察监督帮助张某找回了五年自由。
2014年4月,张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患尿毒症被暂予监外执行。其间,因漏罪又被判决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后又于2016年因贩卖冰毒28.2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合并执行二十五年。
监狱服刑期间,张某发现其刑期计算可能有误,于是通过驻监狱监察室向滨海县检察院反映问题。
滨海县检察院收到申诉线索后,及时前往张某服刑监狱开展调查核实,依法调取张某历次犯罪审判卷宗。经调查核实发现,问题出现在张某2016年这次贩卖毒品罪的判决上,张某贩卖冰毒未达到五十克,也没有其他加重情节,应当在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原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合并执行二十五年的判决,违反了刑法第六十九条“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的规定。
随后,滨海县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盐城市检察院抗诉纠正,依法将张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刑期改判为二十年,有力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治文明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