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检察官,让我回家探望父母。服刑结束后,我一定洗心革面,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6月9日,如东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潘舫对请假回家期满后归所的拘役罪犯张某谈话时,张某一改之前垂头丧气的模样,充满了对未来生活的希望。
4月23日,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服刑期间,张某情绪低落,茶饭无思。潘舫得知后,主动找其谈话。“从小,父亲教导我要遵纪守法,而现在,我却锒铛入狱。如今,父母年事已高,还有一身疾病,我作为儿子又不争气,再多后悔也弥补不了对父母的亏欠……”述说中张某不自觉地流下眼泪。
“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百善孝为先,体谅张某的一片孝心,潘舫主动向其普及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申请的相关规定,张某当即表示希望能够回家探望父母。
拘役罪犯“回家权”,是刑法明文规定拘役罪犯享有的一项权利。然而在现实执行中,这一条款因执行难、监管难等问题未被有效“激活”,成为“沉睡”的条款。2024年11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被判处拘役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制度的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对拘役罪犯回家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指引》下发后,南通市检察院立即对这项工作作出专门部署。
为贯彻落实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的相关要求,潘舫立即向看守所提交了张某的回家申请,要求依法办理。同时,根据《指引》规定,潘舫调阅了张某的案件资料并向看守所了解其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确认张某在原案办理期间认罪态度诚恳,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且在服刑期间遵守规定,无不良表现。
确保符合条件的拘役罪犯既能回得去,又能管得住。6月3日,看守所邀请驻所检察室召开联席会议。会上,对张某申请回家的适用程序、申请理由的法定性必要性以及回家期间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讨论评估。经评估一致认为,张某确有悔改表现,出所社会危险性较低,符合相关规定,可以批准其申请。最终,该县公安局依法批准了张某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