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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徐某交通肇事案
2020-01-21 14:35: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8日,徐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徐某委托路人拨打120、110,并在救护车到达后跟随将陈某送至医院救治。事故发生两天后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事实。3月21日,陈某在家中死亡。泗阳县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疏于观察、无证驾驶、逃逸认定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并以交通肇事罪,将该案移送泗阳县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查明,徐某在事故发生后委托报警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事故经过告诉家人,让家人到医院处理事故,后筹措2万元钱医药费送至医院,并在被害人陈某住院证上留下自己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徐某、陈某均有过错行为,责任相当,二人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对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救人。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不仅是司机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积极有效的救人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法律为鼓励公民在事故发生后救助伤者、保护现场,规定了对逃逸的加重处罚。作为肇事司机,绝不会因履行了法定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

  2019年10月,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泗阳县检察院办理的《徐某交通肇事案——为筹措救治费用而离开不认定为逃逸并承担主要责任》入选“江苏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编辑: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