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晚,程某、张某某、宋某三人明知每年的2月1日至6月30日是骆马湖水域的封湖禁渔期,仍在骆马湖水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三人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三人捕获的水产品涉及鲫鱼、草鱼等品种,共计199.96公斤。3月7日,宿迁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以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同年3月25日移送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主动释法说理,三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庭审中,检察机关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以及定罪量刑发表意见,指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当庭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将用三人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购买的20余万尾鱼苗放流至骆马湖水域。
【典型意义】
程某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是一起靠湖谋生的渔民非法捕捞的案件。检察机关主动释法说理,重点考察悔罪态度、悔罪表现,把是否修复环境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资金,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积极修复受损生态。既让涉案人员享受到“法律红利”,得到从轻处罚,又使受损生态环境得以修复,也让周边渔民意识到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实现“绿水长绿,青山长青”贡献了检察力量。
2019年11月8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该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