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8、9月间,原审被告人梅某某,因谈恋爱约会等原因频繁请假,遭到公司老板批评遂产生报复心理。201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到公司仓库内,用打火机点燃仓库内的棉花,致仓库内价值人民币45.9万元的棉花被烧毁。2017年12月19日,沭阳县检察院以梅某某涉嫌放火罪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沭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梅某某纵火的仓库与周围建筑物相对独立且具有封闭性,不能体现公共安全特征,于2019年2月25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梅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沭阳县检察院认为该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认定财产损失数确有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于2019年3月11日提出抗诉。宿迁市检察院于2019年7月25日决定支持抗诉。经讨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支持意见抗诉,并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典型意义】
该案抗诉过程中,市检察院朱良平检察长通过列席审委会,提出该案被纵火单位本身的人员和财产安全即具有公共安全属性观点,并对一审判决认为本案被纵火仓库具有封闭性予以反驳。同时,抗诉意见认为,原审被告人梅某某的纵火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放火罪,是想象竞合犯。依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本案应定性为放火罪,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轻。该案成功抗诉显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水平和能力,体现了维护公平正义的实际行动。2019年11月,《检察日报》2版法律监督进行时栏目对该案予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