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8日6时许,徐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陈圣霞受伤,两车损坏。案发后,徐某某请路人拨打120救护电话并乘坐120救护车将被害人陈某某送至医院,到医院不久即离开了医院。
2017年3月21日,被害人陈某某于家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再发脑出血合并肺部感染死亡。
【办案经过】
2017年7月10日,泗阳县公安局以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泗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复杂,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泗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两次复报。在此期间,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开展了自行侦查,承办检察官进一步询问了徐某某的父亲、弟弟,到医院调取了被害人陈某某的住院登记相关材料等。通过仔细审查、复核,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泗阳县公安局向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该院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泗阳县公安局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该院作出复核决定,决定维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通过开展自行侦查,全面搜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徐某某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徐某某称,事故发生后其即请路人帮忙拔打了120救护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将被害人陈某某送至医院,后为了筹措医疗费用而离开医院。针对徐某某的辩解,泗阳县院立即开展自行侦查。一方面,进一步询问徐某某的父亲、弟弟,以核实事故发生后徐某某的活动情况,查证其离开医院的事由以及是否筹措医疗费用等;另一方面,围绕徐鹏成提出的其在离开医院时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辩解,到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陈某某就医的医院调取其住院时的相关登记材料,值班医生记录等材料,并询问值班医生。通过上述自行侦查发现徐某某在离开医院时确实留下了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离开医院的目的是为了筹措医药费。据此,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无逃逸行为,泗阳县公安局以徐某某逃逸认定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不成立。检察机关通过自行侦查,全面搜集被不起诉人有罪及无罪、罪轻的证据,完善证据锁链,避免因证据搜集不全面而造成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