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被告人苗某某明知被害人李某某系精神病人,仍在其住处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故未能得逞。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偏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办案经过】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以犯罪嫌疑人苗某某涉嫌强奸罪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苗某某全面翻供,否认被害人李某某是精神病人,否认自己想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辩称自己之前的有罪供述是被警察逼供的结果,辩称鉴定意见不客观。辩护人也提出鉴定意见不客观,不正确,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法院因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苗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针对被告人翻供,辩护人无罪辩护、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应对有力,有效排除法官疑问,击破被告人诡辩,有效应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变被动为主动,彰显公诉职责。公诉人法庭应对思路清晰、方法得当、层次严谨、效果显著。庭后根据开庭感悟,指导撰写宣传《冤枉还是狡辩且看检察官见招拆招》刊发于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