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最高检部署开展的第三次“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不断提升监督品质,近日,江苏省检察机关经过严格评审,评选出10件“环保类”典型案件和10件“食药类”典型案件。我市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段复军等非法采矿案成功入选10件“环保类”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已逮捕)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取保候审)、谭某某(已逮捕)等人明知骆马湖已全面禁止采砂,为获得非法利益,通过贿买骆马湖监管人员为保护伞的方式,组织他人在骆马湖水域非法采砂,涉案金额人民币4000余万元。而该案的资金流主要通过犯罪嫌疑人施某某(已逮捕)以及张某(取保候审)居中予以中转。
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涉案的张某银行卡记录中多次向段复军、吕新华、闫怀成打款的书证,承办检察官意识到可能涉嫌其中部分非法采矿收益的分配。检察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在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讯问中着重就内心疑问进行了讯问。
通过讯问得到的供述和相关书证,初步证实: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间,段复军明知骆马湖禁止采砂,仍在骆马湖六号标水域非法采砂,后通过张某洗砂出售,所售砂石共计价值人民币160余万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间,吕新华明知骆马湖禁止采砂,仍在骆马湖戴场附近水域非法采砂,后通过张某洗砂后出售,所售黄砂共计价值人民币260余万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间,闫怀成伙同他人明知骆马湖禁止采砂,仍在骆马湖戴场附近水域非法采砂,后通过张某洗砂后出售,所售砂石共计价值人民币480余万元。
【立案经过】
针对段复军、吕新华、闫怀成等人可能存在非法采矿、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非法事实,沭阳县检察院非常重视,并案讨论了公安报捕的相关案件,全面排除了该三犯罪嫌疑人与张某之间存在一般经济往来的可能,通过上述查证,基本证实了该三嫌疑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公安机关对该三犯罪嫌疑人仅仅作为证人,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三人均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2017年8月15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上述三件非法采矿案件不立案理由。后该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28日对上述三件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三犯罪嫌疑人均已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骆马湖系江苏省境内重要河流湖泊,是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过水通道、大型水库和航运枢纽,也是宿迁、徐州二市居民饮用水及农业生产灌溉用水的重要水源地。2015年5月,宿迁市政府、徐州市政府和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在骆马湖水域非法采砂的通告》,自2015年6月1日起骆马湖水域全面禁止采砂。但非法采砂行为仍屡禁不绝,非法采砂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制度,同时危害河道防洪安全、影响水资源利用保护、破坏农用地及生态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广泛关注。沭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牢固树立监督意识,不就案办案。当承办人在发现段复军等人可能存在犯罪事实后,通过主动核实线索、查清人员具体身份信息、争取上级支持等措施,确保监督实效。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既对涉案管理单位敲响了警钟,也对该院检察监督能力的提升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对非法采砂犯罪活动的持续打击和明显效果让沿岸群众看到了检察机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决心和能力。目前,涉案河域的环境资源已得到较好保护,沿岸群众在青山绿水中感受到了司法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