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泗阳县东经济开发区深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黄河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黄河路由南向北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跟随被害人陈某某乘坐120救护车至泗阳县仁慈医院后不久即离开医院。
2017年3月,被害人陈某某于家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再发脑出血合并肺部感染死亡。
二、诉讼过程
2017年7月,泗阳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泗阳县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7年8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8月底退回泗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9月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启动自行侦查原因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并据此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承办人经审查后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有如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离开医院是否系为被害人筹措医疗费用这一事实不清;
2.犯罪嫌疑人离开医院时是否经医务人员同意,是否留下有效身份信息这一事实不清;
3.犯罪嫌疑人离开医院后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返回。
四、自行侦查过程
针对上述几点事实不清的地方,泗阳县公诉部门围绕如下几点展开的自行侦查:
1.到泗阳县120急救中心调取了案发当天拨打120的证人相关信息,根据从中心调取的电话号码与该人取得联系,但该人不提供身份信息,不接受当面的询问,但其在电话里证实案发时路过事故地点,且是肇事司机(即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请其帮忙拨打120。
2.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到案后辩解称随120救护车到医院后不久即离开去筹措医疗费用,并在离开时给医院的医生留下了自己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承办人到涉案医院找到相关的医生,其证实因医院人流量较大,事务较多,不记得案发当天是否有人留下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3.针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辩解其离开医院是为了筹措医疗费用,承办人电话咨询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舅舅戴某某,向其了解相关情况。戴某某证实在案发当天下午徐某某说自己发生车祸,找其借了2万元钱给伤者垫付医药费。
4.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辩解发生事故后即委托其弟弟和父亲到医院处理交通事故,后承办人分别找其弟和父亲到泗阳县检察院谈话,其中其弟的谈话内容与在侦查机关的不一致,其在侦查机关称徐某某发生事故回到家中被父亲骂了几句后即丢下手机走了,后自己和父亲到医院寻找伤者。但其在与承办人谈话时称徐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打电话让其和父亲去医院看看。其父的谈话内容与徐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谈话内容基本一致。
五、典型意义
通过自行侦查,进一步完善证据锁链,查明案件事实,将使有罪的人依法被追诉。因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致一人死亡,若不能认定其交通肇事逃逸,则不能认定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通过自行侦查,承办人排除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关于其无逃逸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辩解,证实其行为系交通肇事逃逸,因而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中涉案人员责任认定准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