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危险驾驶案 ——对本案小区道路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道路”开展自行侦查,取得定罪证据依法提起公诉
2017-10-26 14:59:00  来源: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一小型越野车在沭阳县沭城街道东城馥邦小区(开放式小区)公共停车场行驶,欲驾车回家,后在小区内刮碰张侠(化名)的机动车。本案因被告人张某二姐张某某报警而案发。经现场呼气测试,被告人张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后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张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15mg/100ml。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向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对被告人张某以危险驾驶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三、启动自行侦查原因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中发现,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全程在小区内,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成为定罪主要疑难,其关键在于该道路是否符合“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特征。对此问题,公安机关并未进行调查取证,仅以常规危险驾驶案件开展侦查。沭阳县公诉局针对公安机关在“道路”定性方面证据缺失的问题,决定开展自行侦查。

  四、自行侦查过程

  1.勘查现场获得初步判断。承办人到沭阳县东城馥邦小区进行现场勘查,核实了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行驶路线和刮碰事故现场,查看小区车辆出入情况。发现东城馥邦小区仅有东、北两个出入门口,东门仅限行人、自行车辆通过,北门为小区主要出入口,设有岗哨、哨卡,哨卡不具有智能起降功能,勘查期间一直竖起,供车辆自由通过。由此可以初步判断该小区应当系“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

  2.询问物业安保人员锁定关键证据。经走访小区值班门卫,其表示自己一直在东城馥邦小区做门卫,小区虽说是封闭式管理其实是开放式管理,不是东城馥邦小区的车辆也可以进入,也不登记进入车辆。小区物业主任也表示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小区是封闭式管理,业主车辆需要办理通行证,其他出入小区车辆都要进行登记,但是一直以来没有落实,也没有进行管理,社会车辆都可以自由出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的两份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该小区道路系“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3.核实证据印证相关事实。在取得关键证据后,承办人随机抽取了小区业主马某某、董某进行核实,两名业主证人也证实所有车辆小区都可以出入,门卫也不登记,物业也没有办理过通行证,物业只对小区内停车进行管理。同时,东城馥邦小区业主,被告人张某姐姐张某某关于小区物业管理的陈述,与物业、其他业主也相一致,使得相关事实得以印证。

  五、典型意义

  1.小区内危险驾驶案件查办起到典型作用。该案系小区内危险驾驶案件,在此类案件办理中,公安机关存在对案件证据要求把握定性不准,不能及时移送审查起诉的问题。通过核实关键证据、勘查现场、取得多方证人证言等措施,对小区内道路进行精准定性,给公安机关在类似案件侦查取证提供了思路,提供了方向。

  2.自行侦查促进证据锁链完善。该案取证过程中,在对小区道路作出初步判断后,承办人着手询问一线值班门卫,询问物业管理人员,了解小区内车辆管理制度和实际施行情况,随后走访相关业主核实已取得证据,并利用被告人亲属也属业主情况强化言词证据之间印证关系,使得整个证据链环环相扣,更具证明力,这是采取退回补充侦查所不易达到的效果。

  3.核实现有证据中取证也是自行侦查。重新核实证据虽然有很多困难,但是在确定证据客观性、关联性方面往往具有较好效果。沭阳县公诉局在作出自行侦查决定后,首先对公安机关提交的事故现场图进行核实,发现被告人发生事故是在小区东西主干道。经实地勘查行驶路线比对后,内心已确信此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随后取得的证据证实了内心确信。自行侦查可以进行现场勘验,也能在核实证据中有所收获。

  编辑: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