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案 ——对介入因素是否对因果关系的阻断发挥主要作用开展自行侦查
2017-10-26 14:58:00  来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叶某某(本案被害人,男,殁年42年)系表兄弟关系,两人在合伙经营茶社的过程中产生债务矛盾。2016年9月,为解决债权债务问题,被害人叶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未果,遂至被告人王某家门口,并与王某在此处发生冲突。随后,被告人王某从鞋柜里取出刺刀捅刺叶某某右大腿部,致叶某某右腿股动脉、静脉离断伴急性大出血死亡。

  二、诉讼过程

  2016年11月,沭阳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将该案移送至宿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12月,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该判决已生效。

  三、启动自行侦查原因

  2017年3月,王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开庭。庭审中,王某的辩护人提出:120救护人员迟延到现场后没有对被害人叶某某进行伤情检查和采取止血等救治措施,致使叶某某在被送到医院急救时因失血过多死亡,被告人王某不应对死亡后果承担责任。该辩护意见认为,120救护人员的重大过失行为,是在王某故意伤害叶某某后,介入的异常重大因素,该介入因素阻断了王某对叶某某故意伤害行为致死的因果关系,故王某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市院公诉处决定启动自行侦查程序,对120救护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并阻断因果关系进行补充勘查。

  四、自行侦查过程

  2017年3月,市院公诉处1名员额检察官和1名检察官助理组成自侦小组,前往沭阳县中医院进行勘查走访。自侦小组查阅案发当天被害人入院前诊疗记录1份,核实120救护车出诊时间;勘查120救护车是否具备相关急救设备;调取被害人当天入院后的病例1份、相关医护人员资质5份、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3份。同时走访沭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对案发当天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并要求其对病例、诊疗记录等相关材料委托宿迁市医学会予以鉴定。

  根据宿迁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证实120出车时间符合急救规范,但医护人员存在一定过错。同时证明在被害人叶某某动脉、静脉完全破裂情况下,抢救成功率极低。据此认定,120医护人员在被害人叶某某入院前急救过程中的过失,与叶某某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五、典型意义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公诉机关负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责任。本案中公诉机关通过自行侦查取得的证据切实履行了证明责任并维护了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的诉讼权益。其典型意义在于:

  1.体现了良性的控辩关系。本案中,辩护人提出医院抢救措施存在足以阻断因果关系成立的重大过错引起了公诉机关的高度重视。在延期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充分征求辩护人的意见,制定了详细、全面的补充侦查计划,公诉机关取得的证据种类和数量足以满足鉴定的需要,系控辩双方充分合作的结果。

  2.巩固了检方的指控观点。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伤情严重,足以在短时间内死亡,成功抢救的可能性极低。院方的入院前诊疗行为虽有不规范之处,但与死亡结果没有明确因果关系。据此,公诉人在第二次庭审中有理有据地指出,院方的不规范行为充其量只能评价为无效诊疗行为,不符合阻却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所要求达到的“恶化被害人处境”的程度,被害人的死亡是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合乎逻辑的结果。法院判决采纳了检方的意见,认定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具有单一的因果关系。

  3.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补充侦查的结果虽然否定了其因果关系已被切断的辩解。但检察机关从院方的不规范诊疗行为毕竟降低了被害人生存的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出发,在明确因果关系成立的前提下,适当下调了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从被害人亲属的角度而言,补充侦查的结果有利于他们从更多的渠道获取相应的赔偿从而缓解因亲属的死亡而给家庭造成的困顿局面。

  综上,本案的自行侦查工作起到了查清事实、精准量刑、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良好法律效果。

  编辑: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