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被告人屈某某、蔡某某、温某某时分时合,先后在本县实施盗窃4起,窃得香烟若干、笔记本电脑1部、数码相机1部和现金200余元。经鉴定,被盗数码相机、电动三轮车价值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屈某某参与作案4起,被告人蔡某某参与作案3起,被告人温某某参与作案2起。
二、诉讼过程
2015年9月28日,沭阳县公安局以温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向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0月19日,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原审被告人温某某正在服刑。2017年2月23日,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就温某某等三人盗窃一案提请再审抗诉。
三、启动自行侦查原因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就温某某等三人盗窃一案提请再审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温某某经减刑假释后又犯新罪,沭阳县法院将裁定减去的九个月刑期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违反最高法《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的规定。宿迁市检察院审查认定抗诉理由成立,同时发现原审判决在主刑刑期、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以及罚金数额具体认定存在诸多疑点,遂决定自行侦查补充证据以支持抗诉。
四、自行侦查过程
3月7日至10日,该院公诉部门抽调2名检察官和2名辅助人员成立办案组,分赴温某某服刑地和前罪判决法院讯问罪犯、调取证据,收集讯问笔录、情况说明、书证等证据13份。
五、典型意义
最终在原抗诉理由基础上,增加三点抗诉理由。
1.对温某某服刑期间缴纳罚金未扣减问题提出抗诉。赴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温某某罚金缴纳记录情况,与原审法官沟通,了解详细案情以及减刑假释具体情况。最终审查认定,沭阳县法院原审判决未查明温某某在服刑期间已经缴纳前罪判决罚金1.3万元事实,在新罪判决中仍然全额并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对原审判决对温某某撤销假释仍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问题提出抗诉。赴淮安提审在押服刑的被告人温某某,调查核实其服刑情况,取得讯问笔录2份,并要求该看守所出具情况说明2份。最终审查认定,温某某因假释期间犯新罪,沭阳县法院原审判决中撤销了假释裁定,已经服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应当视为未执行。但是沭阳县法院仍将其视为已执行,并在判决中予以扣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对屈某某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原审判决未数罪并罚问题提出抗诉。调取刑满释放人员屈某某存档的个人信息,传唤讯问其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服刑情况,取得讯问笔录4份。最终审查认定,沭阳县法院在审查屈某某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时,未认定其附加刑应当中止执行,在判决中没有将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刑期一年二个月四天,与新罪附加刑并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