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层次国际合作有效惩治网络犯罪
2018-05-21 15:16: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文华

  全球化、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使得世界日益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地球村、“命运共同体”,牵一发而动全身,每个人都可以是信息生产者、传播者,信息数据、商品与服务可以瞬时到达世界的不同角落。网络已经全方位、深层次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然而,互联网也是一把“双刃剑”,在造福人类、便捷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网络空间治理带来了很多新问题,和平与发展也遭受着来自网络的严峻挑战。如网络监听、黑客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犯罪,严重危害着网络安全。

  当今世界已然离不开互联网,网络犯罪早已突破地域界限,面对严峻、复杂、多变的网络犯罪态势,迫切需要共同开展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要开展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显然存在着各国涉网络刑事法律不同、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程序差别较大等多重障碍,然而,这些差别不能成为停止或减缓网络犯罪惩治国际合作的理由。

  我国为应对日益增长和快速演变的网络犯罪威胁,不断完善网络安全的政策和法律框架的顶层设计,将打击网络犯罪作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重要战略任务,并为深化相关国际合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和法律保障。为共同开展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增强与其他国家在惩治网络犯罪方面的共识。开展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的前提是参与国家“有意愿+有能力”。“有意愿”是合作的基础。达成“有意愿”除了有共同利益外,主要是要有共识。因为,“有意愿”合作的一个阻力就是缺乏对网络犯罪的共识。例如,在观念层面,要处理好数据共享、网络共治与尊重网络主权原则的关系,执法合作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网络安全与网络发展的关系,特别是促进网络技术与产业创新、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与规范网络秩序的关系。国家和地区之间需要从国际法的视角出发,推动构建有效的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框架。为此,可以借鉴欧盟指令的做法,在公约或条约、协议中规定“最低标准”,各国的追诉、处罚只能在此之上而不能低于该标准,这样既有底线,也有适应各国国情的弹性。

  而“有能力”指的是,对内要有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对外要有积极参与和主导网络空间规则制定、提升网络空间治理话语权的能力。近年来,我国始终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为主题,以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目标,就推动网络空间国际交流合作提出中国主张,为破解全球网络治理难题贡献中国方案。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用户数量世界排名第一、电子商务、电子支付、快递物流的发展皆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以“BAT”为代表的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品牌也逐步拥有了世界级的影响力。相应地,因此而衍生的网络犯罪的数量、种类,在全球也是名列前茅。换言之,我国有丰富的互联网发展经验,也有多样化的网络犯罪以及与其作斗争的网络刑事立法、司法与执法经验,应当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网络利益的需求,确立缔结和参加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底线原则”,努力输出中国规则,并将“网络主权”作为参加网络安全国际事务的最核心立场。欧洲《网络犯罪公约》制定于2001年,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打击网络犯罪的地区性公约,其中很多内容已经不符合现实要求。因此,可考虑在联合国框架下推进新的网络犯罪公约的制定,建立国际层面的预警机制、惩处合作机制,建立互联网刑事法治新秩序。这也是我国作为一个网络大国应该承担的治理责任。在此之前,国际社会可考虑先制定惩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示范法,以发挥引领作用。

  加强多边或双边框架下的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我国需要与其他国家一道,在世界范围内加强对网络安全的保护、确定网络空间中的行为规则,从而更好地预防各类网络攻击的发生。如果说,在短时间内很难实现制定联合国或者全球性的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建立相关组织,则可以借助地区性的合作平台开展合作,例如,亚太经合组织(APEC)、二十国集团(G20)等,逐步凝聚国际共识。同时,更多开展双边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双边带多边,以多边促双边。”在多边一时还难以达成规范层面共识的情况下,可结合“一带一路”倡议,首先考虑网络犯罪惩治的双边合作,逐步过渡到多边合作。目前我国已与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直接的双边警务合作关系,与几十个国家的内政警察部门建立定期工作会晤机制,依托国际刑警组织建立“打击信息技术犯罪”亚太地区工作组,在亚太地区建立了每年会晤的协作机制;与美国等7个国家建立了网络犯罪调查专人联络机制,与日本、韩国等14个国家联合建立了亚洲计算机犯罪互联网络(CTINS),及时交换网络犯罪动态、共享侦查取证技术;依托上海合作组织制定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行动计划》,建立了网络犯罪侦查取证协作机制。在具体措施上,可以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对还没有与我国确定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先采用遣返、异地追诉等替代方式移交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例如2017年10月,依托“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合作机制,中美已在网络犯罪与网络安全执法合作对话中取得进一步的务实成果,包括及时分享网络犯罪相关线索和信息、及时对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作出回应,涉及网络诈骗、黑客犯罪、利用网络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网络传播儿童淫秽信息等,保持和加强网络安全信息分享,并考虑今后在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方面开展合作。

  加强网络犯罪预防性的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共治。网络犯罪是线下犯罪的投射,其成因多样复杂,其治理也需要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个人等共同参与和防范。对此,需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网络平台这些抓手,深入推进基础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升防控智能化水平,有效预防网络犯罪,开展惩治网络犯罪的深入治理。

  完善网络刑事立法与相关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形成网络安全法、国家安全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恐怖主义法以及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涉网络治理法律体系,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正在审议中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将对规范电子商务、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提供完备的网络治理法律体系,为惩治网络犯罪提供全面的规范支持。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增强这些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比较、借鉴域外的刑事立法、司法经验,进一步提高网络刑事立法技术,用好刑事司法解释,提升刑事司法水平,准确定罪量刑,有效打击与预防网络犯罪。

  建立一支适应网络发展要求、与时俱进的智慧司法、执法队伍。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包括智慧公安、智慧检察、智慧法院、智慧法律服务等,提升国际司法与执法合作的实力基础,特别是利用大数据进行办案的水平、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分析和认定的能力。通过互惠以及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其他安排,积极与其他国家在调查、取证、起诉、引渡以及关闭非法网站等方面提供协助,使得网络犯罪者“无处隐身”。

  总之,惩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任重道远却又迫在眉睫。要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建立起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共同惩治网络犯罪,构建互联网空间命运共同体,促进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乔丹丹